芜湖市镜湖区赵某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初,居住在芜湖市镜湖区某某小区的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曹某甲去世,老人终生未嫁,无儿无女,去世后留下一套四十多平米的房屋遗产。2013年的6月上旬,两位中年男子拉扯着来到芜湖市镜湖区某司法所,其中一位叫赵某某,另一位是赵某某的表哥宋某某。赵某某称,他是去世老人曹某甲的侄儿,曹某甲生前由他照顾,死后是他送终,曹某甲的房屋遗产应该由他来继承。但宋某某表示,曹某甲的房屋遗产理当由自己的母亲曹某乙来继承,即使赵某某对曹某甲生前有过照应,但作为表弟也不能单独继承遗产,至少应该对其母亲有所补偿。两兄弟因此发生纠纷并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基于曹某甲生前是某某社区的居民,镇调委会便引导其到某某社区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社区调委会指派了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查了解,曹某甲生前有姐妹四人,曹某甲为大姐,曹某甲去世后仅有曹某甲四妹曹某乙一人在世,提出继承房产的赵某某是曹某甲二妹之子,与赵某某发生纠纷的宋某某是曹某乙的儿子,两人是表兄弟关系。赵某某称,自己一直与大姨妈曹某甲在芜湖生活,曹某甲生前的生活起居均由自己承担,而表哥宋某某一家早已定居在合肥,并没有分担曹某甲生前的赡养义务,因此,曹某甲的遗产应由自己来继承。在听取赵某某的诉说后,调解员认为即使事实果真如其所言,但按有关继承法规定,曹某甲在无儿无女情况下,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是曹某乙,只有曹某乙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赵某某和宋某某的遗产继承纠纷才得以成立。当听到调解员提出这样的问题时,赵某某说四姨妈曹某乙已经多次提出放弃继承曹某甲的遗产,且曹某甲生前立下口头遗嘱,死后该房屋由赵某某继承,只是宋某某不同意。 面对千头万绪、纷纭复杂的案情,调解员认真分析后对赵某某提出,鉴于纠纷比较复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赵某某必须拿出生前照顾曹某甲的相关证据,以足够的事实依据来争取房屋继承权。为依法解决此次纠纷,调解员在向律师征询请教后,重新制定调整了工作方案。根据方案部署,调解员一方面在曹某甲生前居住小区内进行广泛的调查取证,了解赵某某对曹某甲的赡养情况及曹某甲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约访远在合肥的曹某乙,了解其对姐姐曹某甲遗产继承的态度。在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后,调解员基本掌握了案情的前因后果及基本事实情况,赵某某对曹某甲生前的照顾和老人死后的送终是确实存在的;曹某甲曾立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死后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由赵某某继承;曹某乙对赵某某继承曹某甲遗产表示同意。 在理清案情事实情况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宋某某表示,大姨妈曹某甲房屋遗产由赵某某继承没有意见,但其母亲曹某乙作为法定继承人,自己的利益也在其中,应该给予其母亲3至5万元的经济补偿。对于宋某某提出的要求,赵某某开始有些不理解,调解员再次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对赵某某进行了劝导,曹某乙作为逝者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如此通情达理,从大局出发,主动放弃遗产继承,于情于理都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况且两位老人几十年的感情较好,给予一定补偿也是对曹某乙的安慰。经过劝解和开导,赵某某表示,晚辈对老人尽孝是应该做的,对于表哥宋某某提出的补偿要求也是情理之中,自己确实不应当反对。经过多轮调解,赵某某和宋某某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赵某某和宋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曹某甲生前的房屋由赵某某继承;赵某某一次性补偿曹某乙人民币三万元。 协议签订后,当事双方还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调解员准确定位,及时找到问题关键点,并用专业法律知识向当事双方阐明利害关系,正确引导了当事人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用极大的工作热情奔波在当事人及相关证人之间,细心调查取证,耐心沟通疏导,在当事双方均无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不辞劳苦多次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因势利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员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了解基层、依靠基层的优势,发动广大小区居民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为尽快理清案件事实情况,圆满化解纠纷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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