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产妇毛某(女,30岁)因“相对头盆不称”在北海市某医院行剖宫产手术。术后第二天产妇出现头痛低烧,复查血红蛋白77.2g/L,医方予以纠正贫血、预防感染治疗。术后第4天腹部切口表皮轻度红肿,继而出现渗液,医方给予中药敷疗。第7天产妇出现寒战高热(最高40.3℃),第8天切口渗出脓血液,确诊切口感染,即给予清创引流,继续抗感染治疗。术后第17天,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腹部切口二次缝合。术后无发热,切口愈合良好,于1月中旬出院。 患方认为术后因医方手术缝合的技术问题、反复发热时未及时对病情作出准确判断,延误了对腹部切口的针对性有效治疗,造成精神、身体的极大损害及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为此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人民币50000元。而医方辩称:1.毛某术后发热、切口感染是由产妇体内原有病原菌引起的感染(阴道及腹部切口分泌物均培养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所致,加之术后贫血及手术创伤等均可削弱机体防御能力而使感染加重;2.手术医生选用可吸收缝线缝合剖宫产腹部切口合理;3.诊疗过程应用抗生素合理,发现异常处理规范,不存在过错。
【调解过程】
医患分歧严重,而双方都希望通过调解处置争端,2017年2月14日,北海市医调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了该案。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解决医患纠纷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 经当事人同意和申请,2017年5月26日,北海医鉴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毛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基于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及分析意见,医调委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协商、沟通。患方表示:认可鉴定意见,愿意降低索赔数额,希望医方尊重事实,给予合理赔偿。但医方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己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虽然不属医疗事故,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并非必然免责。希望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开诚布公地谈谈各自的诉求及理由,看看是否能在互让互量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不必走繁琐的诉讼程序解决。 6月9日,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首先调解员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患方表示: 虽然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书中提出“在切口出现异常情况后,医方对伤口感染发展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清创处理存在欠缺”,分析医方有一定过错,要求医方对患方受到的伤害赔偿两万元。医方随后重申了医院领导的意见:患者切口感染是其自身原因引起,医生诊疗没有问题,不属医疗事故不赔偿。此时,调解陷入僵局。随后,调解员适时宣讲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医方注意鉴定书分析意见第5点“医方对伤口处理不及时,现在患方对鉴定结果持肯定意见,医方也应当正视己方的过错,剖宫产切口属于二类切口,产妇术后存在贫血(HGB77.2g/L)、细菌感染,有并发切口感染的可能,关键在于是否注意观察、及时发现并发症,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以避免严重感染的发生。医方无视诊疗过程中的疏忽,对患者是不公平的。”根据以上分析,调解员认为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调解员建议医方将患方的诉求及医调委的意见向院领导汇报,妥善公平地解决此纠纷。 而后,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相持不下,医调委多次与双方背靠背沟通,多次向患方阐明了鉴定书中“患者出现腹部切口感染是自身因素导致,与本次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阐明患者本身出现感染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主要原因的意见,建议患方适当让步。同时也肯定了患方对于医方应该承担患者伤口感染加重责任的意见,并表示会继续以此向医方沟通,劝服对方。 2017年7月5日,医方坦承虽然市级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认可鉴定书第五条“在切口出现异常情况后,医方对伤口感染发展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清创处理存在欠缺”的分析意见,愿意酌情给予患方赔偿。双方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协议内容如下: 1.北海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毛某人民币16000.00元,此赔偿款含毛某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2.北海市某医院付清前述款项后,患方毛某就此案已得到相应的赔偿;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再向对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或追究责任。
【案例点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行政法规,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北海市医调委四年所受理的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大量存在,而当地医学会并未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项目,患方又大都不愿起诉到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不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也郑重解释: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发生手术并发症后是否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也是医方是否担责的依据之一。如果医方在术后处理工作中存在欠缺而导致患者病情加剧,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开展的,并为当地的医患纠纷成功解决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