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曾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72岁的曾某某系福建省厦门市翔安人,偶尔上街四处走走,颐养天年。54岁的李某和系江西人,虽然已年过半百,但是由于家中经济拮据,自己又无稳定工作,只能靠当摩的司机赚点生活费。2016年9月,李某和在驾驶摩托车载人沿巷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厦门市第五医院路口时,由于其疏忽大意未确认道路安全就快速行驶通过,导致与横穿道路的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2016年9月,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和与曾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曾某某的家人与李某和在交警大队无法达成调解,无奈之下,来到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指派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菊办理此案。 接到指派后,陈律师立即与曾某某的家属联系,由于曾某某的妻子陈某某行动不便,陈律师上门与曾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当面会谈并详细了解案情,告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制定诉讼方案。经过认真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后,承办律师及时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翔安区人民法院当天即予以立案受理,并且对该案的诉讼费用同意予以缓交。由于肇事者李某和所驾驶的摩托车并未购买强制险及商业险,李某和又年纪大,经济困难,且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翔安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多次联系陈律师调解此案。承办律师及时向曾某某家属分析调解利弊,但双方诉求悬殊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2017年1月,翔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后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但是依然无法达成调解。此后,承办律师又多次配合法院做沟通、调解工作,在赔偿项目和金额达成一致后,又因为付款方式有争议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该案的特殊性,翔安区人民法院给予双方三个月的庭后调解期。在调解期内,承办人几经努力转机终于出现,李某和的儿子李某清愿意替父亲承担赔偿责任,保证在2017年年底将调解款支付完毕,承诺会趁2017年农历春节回老家过节期间向亲戚朋友筹集款项,尽量在第一时间支付赔偿款。经过承办律师的及时沟通和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春节过后,李某和与其儿子李某清终于带来了60000元赔偿款,承诺剩余的24000元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否则愿意再支付违约金20000元。 2017年4月11日,双方在翔安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李某和同意一次性赔偿曾某某家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0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6000元,尚余84000元未支付,款分两期支付,于2017年4月11日调解当日支付6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元,未按时履行,则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曾某某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外来农民工侵权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实施侵权的是家庭经济困难且年过半百的农民工,被侵害的亦是经济困难的本地农民。办理此类案件要极力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财”的尴尬,调解时在考虑双方客观情况的前提下,同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情、合理”。本案的侵权人李某和经济困难,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任何保险,自己根本无力承担该赔偿款,如果错过其儿子愿意帮助其承担责任的最佳时机,那么执行将会非常困难。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的现实情况,不厌其烦地向受援人分析本案执行的困难之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而不是力图省事,直接等法院判决。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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