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人员彭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彭某某,男,1979年6月16日生,小学,湖北省某某市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宣判后,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鄂刑一终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彭某某于2015年1季度至2016年2季度在湖北省汉江监狱三监区服刑期间,通过计分考核先后获得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经三监区审查彭某某具备减刑资格。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6年8月17日,三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彭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一年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根据鄂高法(2013)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彭某某所获行政奖励可折算为7个表扬,可报减刑幅度为十二个月。但因为财产刑未执行完毕,减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彭某某提请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8月18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连同罪犯减刑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记录、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法院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彭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9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包括彭某某在内的40名服刑人员具备减刑条件。2016年9月14日至9月20日,对提请减刑的40名服刑人员在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彭某某减刑建议及幅度提出异议。2016年9月22日,将彭某某的减刑卷宗移交检察院审查。 2016年9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彭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彭某某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0月20日,服刑人员彭某某减刑案件庭审在监内召开,罚金数额巨大且基本未履行,经检察院审查,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对该犯出具了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检察意见所依据的是鄂检发监字(2016)6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并称为“五类罪犯”,对五类罪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依法提出从严掌握减刑。从严标准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财产性判项不执行完毕则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监狱为保留彭某某的行政奖励,申请撤回减刑案件。法院裁定撤回减刑后,彭某某一度产生思想波动,认为减刑无望。后经监区谈话、调查,该服刑人员确实家庭困难,家中五口人只能靠妻子打零工维持生活,且狱内消费在200元以下,属于因无履行能力无法全部缴纳罚金。通过教育引导,彭某某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改造,并决定尽力履行财产刑,缴纳了人民币6400元的罚金,该服刑人员家属也出具了由村委会、某镇民政办公室、天门市民政局盖章的贫困证明。 2017年8月28日,五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彭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两年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1400元,确有悔改表现。彭某某在服刑考核期内,共获得6次表扬、3次记功,有罚金部分未缴纳、1次警告处分三项从严情形,减刑幅度扣除三个月,建议依法对彭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17年8月29日,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连同罪犯减刑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记录、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法院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彭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9月8日,将彭某某的减刑卷宗移交检察院审查。 2017年9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包括彭某某在内的34名服刑人员逐步具备减刑条件。2017年9月12日至9月18日,提请减刑的34名服刑人员在全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异议。2017年11月6日,检察院对服刑人员彭某某作出建议将减刑幅度由6个月调整为5个月的减刑建议。 2017年1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彭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检察意见,作出对彭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裁定对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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