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阿里创投)拟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大连龙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图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业务指引等,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接受龙图信息的委托,担任本次战略融资股票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在对与本次战略融资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通过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出具《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龙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争议焦点】
本次战略融资项目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结构、交易协议、阿里创投作为龙图信息股东的权利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存在需要谈判商议的情形,交易双方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时间节点等内容不甚了解。阿里创投方面律师因未接触过新三板业务,因此对新三板股票发行相关规定、规则以及交易协议中可以体现的内容、章程中特殊条款等内容均需要进一步熟悉、理解。
【律师代理思路】
本所律师在接到客户委托后,指派本所证券资本市场领域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全程参与了客户与阿里创投投资部门及其聘请律师的谈判。在谈判中,解答各方对于新三板市场中概念模糊的相关问题,并据理力争,在资方占优势的谈判中为客户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概述】
本所律师通过与龙图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与阿里创投方面经过多轮长时间的谈判,最终协助龙图信息完成1亿元战略融资,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圆满的完成了客户的委托。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上述规定为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合格投资的规定,律师经核实阿里创投《验资报告》、缴款证明等材料,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以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图信息现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除公司与任何现有股东就公司所发行的新股的优先认购权另有约定的情形以外,公司现有股东对所发行的新股不存在优先认购权”。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阿里创投,公司对除阿里创投以外的其他现有股东就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没有另行约定,因此公司其他现有股东不存在优先认购权。关于现有股东优先权的排除,双方是在首轮定向发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通过这种修改,可以部分简化后续定向发行所需程序及文件。 4、《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是龙图信息第一轮融资之前全国股转公司新发布的规则,根据该规则增加的核查项目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均相应做出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重要的有: (1)“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的,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上述规定的理解对于本次战略融资有重要影响,如双方采取常规的有限公司增资的思路去考虑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势必会导致认购协议及公司章程不符合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相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投资机构的要求,虽然没有证监会对主板、创业板公司要求严格,但与有限公司仍存在巨大差异。律师在解读上述规则时,应参考主板、创业板公司的案例,以较严格标准把握合法合规问题。
【案例评析】
随着2015年、2016年全国股转公司粗放型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大增,但目前国内融资环境一直不甚理想,在这种情况下,龙图信息1亿元的战略融资凸显了公司的价值。本所律师根据从业经验,并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圆满的完成了为其近三年的整个战略融资项目。期间积累了丰富的与国内一线投资公司谈判经验。作为被投方的律师,不能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就无条件的忍让,律师始终需以专业立身,在充分掌握新三板市场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即便处于弱势地位,也能维护客户的权益。
【结语和建议】
对证券资本市场业务而言,股票的定向发行是一项基本业务,从事该领域的律师应当对相关法规变化具有敏感性,并应当对最新审核动向有所了解。但这仅仅是该项业务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围绕在该项业务周围的是繁杂的博弈关系,律师作为客户商业谈判的代表,从初期参与谈判,会有助于交易的达成,保障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达成交易,通过更好的为客户服务,从而维护好客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