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12月,程某等35名农民工在谢某承包的潼南某枢纽工程工地从事砌筑、抹面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人280元/天,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底,工程完工,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工资。2018年初,该案在潼南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下,35名农民工填写了工资发放表,领取了部分欠薪,但仍有40余万元未支付。 2018年2月11日,程某等35名农民工向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本案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当天指派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毛咏、毛佳两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仔细询问案情,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后,梳理出案件脉络:2016年3月,某水利工程局将某枢纽一期工程部分发包给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其承建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谢某,谢某雇佣本案35名农民工做工。 承办人分析认为,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8年3月28日,承办人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查后,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18年5月10日,承办人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程某等35名农民工的工资。庭审中,承办人出示了载有被告名称和某水利工程局员工签名的《现场审批单》,及潼南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询问笔录、包工头谢某签字的工资发放表等证据。经申请,谢某作为证人出庭,并出示了考勤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用工事实。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否认与谢某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也不认可与35名农民工间的用工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与包工头谢某之间并无书面分包合同。原告出示的《现场审批单》上并无被告签章,也无证据证明《现场审批单》上签名为“赵某”、“林某”的人员系被告公司员工。此外,包工头谢某虽认可其用工事实,但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所从事的工作为被告所承包的某枢纽一期工程。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拖欠工资,于法无据。2.原告出示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均系包工头谢某制作,并无被告方签章。劳动监察大队的询问笔录仅有原告的单方陈述,虽原告和包工头谢某均表示工资发放表系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制作,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工资结算予以确认,而被告对此份工资结算不予认可。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程某等35名农民工不服法院判决,于2018年7月3日,再次向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一审承办人承办此案。 承办人再次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取得了新的证据资料:1.该枢纽工程指挥部在处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陈某与包工头谢某关于劳务工程承包价格争议时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该公司与谢某存在实际的劳务分包关系。2.2015年该枢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夜间值班表,载明值班人员赵某、林某系该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用以证明一审中原告方提交的《现场审批单》上的赵某、林某系该公司人员。3.调取了2017年1月程某等35名农民工向该公司代理人陈某追索工资时,江津区某派出所的报案回执,及陈某为安抚工人,当场支付2万元工资的证据材料。 2018年7月10日,受程某等35名农民工委托,承办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承办人从举证责任分担、采信使用证据等方面据理力争,出示新的证据材料对一审证据进行强化补正。并阐明由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特殊性,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台账、考勤记录等重要证据均由用工单位掌握,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证明本案所涉劳务工程系其另外组织人员完成,就应当认定包工头谢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工资,共计44.18万元。 因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12月21日,承办人代受援人向潼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夕前一日,35名农民工终于如愿领到了被拖欠多年的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该类纠纷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及社会稳定,妥善处理,避免过激事件发生至关重要。诉讼实践中,用工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重要证据而拒绝提供,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手中往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诉求。本案中,承办人通过不懈努力,收集到关键证据,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