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7日16时许,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X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驶往溆浦县油洋乡的过程中,在溆浦县油洋乡三板桥村路段,与奠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奠某某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奠某某被送往溆浦县中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颞顶枕头部急性创伤性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右颞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右顶部头皮血肿、肺部感染。2016年5月23日,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奠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奠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79天,花费医疗费近9万元。何某某及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小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继续支付。奠某某的家庭经济相当困难,其父母想方设法通过向亲朋好友借贷和求助社会好心人捐赠等渠道,筹措医疗费用,奠某某才得以及时救治保全性命,但不幸落下了终身残疾。 何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XX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奠某某出院后,与其家属多次找何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奠某某各项损失5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后,奠某某实际只能得到3000元)。奠某某一家人面对保险公司的赔偿答复,欲哭无泪,不知向谁求助。2016年8月,奠某某在户籍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来到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莉承办该案。 田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奠某某及其家属详细询问了交通事故的情况和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就受援人提出的相关法律咨询进行了解答,让受援人及其家属看到了希望。在与受援人奠某某交谈过程中,具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田律师发现其神情淡漠,目光呆滞,经询问其家属得知,奠某某系交通事故后才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系脑外伤所致精神及智能损害。随后,田律师深入事故发生地实地查看了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又向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阅了涉案的全部调查材料和医院的病历资料,对案件有了全面了解。田律师说服受援人家属并陪同奠某某去怀化市某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智能、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医疗费鉴定。通过鉴定,奠某某医学诊断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评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自损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30000元左右。” 为了减少奠某某的诉累,及早获得赔偿,田律师主动建议与保险公司先行调解。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事故责任比例及奠某某的实际情况,田律师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金为17万余元的具体损失明细,并多次陪同奠某某及其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始终认为奠某某的损伤未构成七级伤残,不认可鉴定意见,只同意赔偿9万元。无奈之下,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属同意后,田律师及时将该案起诉至溆浦县人民法院。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历了一波三折,先后历经四次开庭。保险公司在第一次开庭时就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案件不得不延期;第二次开庭时,法庭主持双方对重新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并协商确定湖北武汉的一鉴定机构为重新鉴定机构。4个月后,该鉴定机构对奠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但对“三期”(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未予评定。田律师多次找承办法官及保险公司沟通“三期”(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未予评定的事宜。保险公司在田律师的建议下,咨询相关专家后认为“三期”鉴定没有必要再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同意按奠某某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计算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损失,并主动撤销了对“三期”重新鉴定的申请。第三次开庭时,因案件审理时间跨度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关于“上一年度”收入,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应当对原来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予以变更,增加赔偿金的请求数额。另外,起诉受理时,受援人的母亲未满60周岁,审理期间已经年满60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增加受援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金。为此,田律师在合理利用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为充分保障奠某某的合法权益,在征得奠某某及其家属同意后及时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请求数额。此时,离案件立案受理已有一年之久,保险公司又要求庭后调解,因其提出的赔偿金额太低,协商陷于僵持迟迟没有进展,但田律师也一直没有放弃与保险公司和解。最后,田律师又多次与法官、保险公司沟通,通过十几个回合的商谈,保险公司终于在第四次庭审时同意赔偿奠某某各项损失19万元。 2017年11月30日,经溆浦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2016)湘1224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保险公赔偿奠某某各项损失19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3616元,尚应赔偿奠某某136384元。同年12月31日,奠某某的赔偿款已赔偿到位。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案诉讼过程阻碍重重,导致时间跨度长达2年之久,先是被告肇事车辆的所有者XX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地后没有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致使法院发传票被退回。承办律师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该公司地址,法院传票才能够送达,庭审才得以顺利进行;然后又因为重新鉴定、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和和解造成先后四次开庭。所幸的是,经过田律师十多个回合不厌其烦地积极沟通,最终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双方握手言和。为了感谢田律师的无私援助和努力付出,受援人及其家属特意送来了一面写有“弘扬正气、为民维权,伸张正义、无私援助”的锦旗,这是对法律援助律师最高的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