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因刘某某故意伤害介某某一案向河南省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请求为其父亲提供法律援助。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刘某某因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志勇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于2018年7月10日再次接受刘某某儿子刘某的委托,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到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参与刑事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指派后,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儿子刘某联系,询问案件情况,及时会见刘某某,就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相关事实开展调查询问。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8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 2018年6月15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案件起因是在2018年4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被害人介某某在打牌时因一句话引起口角,发生拉扯,继而互殴。被害人介某某及其儿子对刘某某进行拳打脚踢,介某某对刘某某脸部撕抓时将右手大拇指伸进嫌疑人刘某某口中,嫌疑人刘某某情不自禁咬了一口,将介某某右手大拇指第一关节处咬掉一节,介某某鉴定为轻伤一级,同时嫌疑人刘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介某某本属邻里关系,平时并无矛盾纠纷。后经台陈镇小谌庄村委干部调解、承办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多次沟通、讲明利害关系,如果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就不会出具谅解书,刘某某将有可能被判处实刑。最终,刘某某的家人认识到案件的重要性,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对被害人介某某给予经济赔偿。在2018年6月23日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用及所有损失,被害人介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书面谅解,承诺不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恳请司法机关对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律师于2018年6月25日向临颍县检察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临颍县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法律规定,整理辩护意见提交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辩护意见认为:1.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刘某某本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发生互殴也是一时激情所致,当地群众都能理解本案事出有因,并非恶性的刑事犯罪,也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刘某某向来为人本分,没有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羁押期间,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3.事发后,刘某某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及所受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临颍县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辩护意见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决定予以采信,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邻里纠纷冲突扩大而导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正确处理这起纠纷,既能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补偿,又能给予加害人应有的处罚。 辩护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注意结合案情严重程度、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对此事的态度、和谐邻里关系构建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刘某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被害人也存在严重过错。当事人为邻里关系,本无矛盾纠纷,积极赔偿有利于减轻双方敌意,和平处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后,刘某某及其家人都表示愿意和平处理解决问题,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固定,根据案件事实及案情性质,以及刘某某的一贯表现,对刘某某解除羁押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刘某某符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综上,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刘某某收到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对承办律师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