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男,1973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2017年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2017年2月13日,苏某到潜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5月25日,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苏某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但苏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活动,司法所及时将苏某不参加正常活动的情况向县司法局报告。5月26日下午,县司法局、县检察院、苏某所在镇分管领导、派出所、司法所一行5人到苏某家中走访,对苏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严重后果,要求其今后提高服刑意识,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并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苏某也写出了书面检讨,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2018年2月7日,司法所通知苏某参加次日由县司法局组织的集中点验教育活动,但苏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2月12日,县司法局、县检察院、该镇分管领导、派出所、司法所一行5人再次到苏某家中走访,司法所通知苏某回家接受教育谈话,但苏某以外出收账为由拒绝接受谈话。 苏某法律意识淡薄,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影响恶劣,扰乱了正常的矫正秩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2月23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潜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治安管理处罚。2018年2月24日,潜山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作出提请治安处罚决定,向潜山县公安局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抄送潜山县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收到潜山县司法局提请后,潜山县公安局对苏某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2018年3月26日,潜山县公安局依法对苏某作出拘留五日、罚款贰百元的治安处罚决定。2018年3月29日,潜山县司法局、潜山县公安局向苏某宣读并送达了《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潜山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对苏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谈话接受后,潜山县公安局民警和潜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潜山县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将苏某被送至潜山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苏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认错态度较好,完全接受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表示今后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苏某拘留期满后,主动到司法所报告,态度、行为等各方面有了明显转变。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苏某违纪行为后,县司法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县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并与检察院检察官一同对苏某进行了走访。县司法局先后将对苏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检察官对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情况、决定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苏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服刑意识淡薄,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触碰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底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于像苏某这样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教育引导其遵守法律制度,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