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3日,经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3月30日,经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10日,经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月8日,经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2006年3月17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由于身体有病担心不能获得减刑奖励,思想压力很大。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有关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结合该犯改造表现及身体状况,认为罪犯杨某某基本符合病犯减刑条件,鼓励该犯要再接再厉安心改造。 2017年12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在2015年12月—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累计获记功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符合病犯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 2017年12月6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一分监区呈报罪犯杨某某的减刑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2017年12月7日,刑罚执行科向分管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狱领导汇报监区呈报减刑情况,并建议适时组织病犯到相关医院复查。2017年12月8日监狱狱政科、生活卫生科、刑罚执行科组织该犯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医院和第三师监狱管理局金墩监狱中心医院进行复查。经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和第三师监狱管理局金墩监狱中心医院复查诊断,罪犯杨某某患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Ⅲ级,导致身体半身偏瘫。刑罚执行科将监区上报材料和病情鉴定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会议,对罪犯杨某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评审。经会议研究,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于2017年12月21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杨某某减刑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三师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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