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袁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日,受援人袁某某应聘到息烽某某包装厂工作,主要从事工种为投料工,袁某某与息烽某某包装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工资待遇。2020年4月10日,袁某某在息烽某某包装厂磷铵分厂三车间投料过程中,不慎将脚滑入破碎机,导致左小腿受伤,随后,被立即送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小腿毁损伤;2、创伤失血休克。在息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8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息烽某某包装厂支付。2020年5月,袁某某向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经认定为工伤。 2020年8月,袁某某出院后向贵州省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0年8月11日,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五级;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共计100天。拿到鉴定书后,袁某某多次找息烽某某包装厂协商赔偿事宜,但息烽某某包装厂均予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2020年11月6日,袁某某到贵州省息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袁某某系农民工,又是少数民族,根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贵州省息烽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开辟绿色通道,立即指派贵州省息烽县养龙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姜艳办理此案。 姜艳接受指派后,积极与袁某某进行会面,进一步了解案情,了解到袁某某没有与息烽某某包装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在详细了解其相关案情后,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了案件证据清单,完善相关委托手续,拟写仲裁申请书,于2020年11月16日,经袁某某同意后将本案起诉至贵州省息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书诉求为:(一)请求依法裁决袁某某与息烽某某包装厂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息烽某某包装厂支付袁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3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63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102元;(三)请求裁决息烽某某包装厂支付袁某某停工停薪100天工资14300元;(四)请求裁决其伙食补助费1496元、护理费8132.8元、交通费200元。 2020年12月4日,息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息烽某某包装厂针对仲裁申请书提出意见:(一)袁某某要求与我厂解除劳动关系,我厂同意解除;(二)我厂给袁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息烽县社保局社保基金支付;(三)袁某某提出由我厂赔偿的其他几项工伤待遇计算过高,我厂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法律服务工作者姜艳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袁某某与息烽某某包装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袁某某所受伤害易构成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五级,事实证据充分;(三)袁某某主张的相关赔偿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分的证据,请给予支持。 2020年12月10日,息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代理人姜艳的意见,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袁某某与息烽某某包装厂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二)息烽某某包装厂向袁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3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差额8148.87元、护理费8132.8元、交通费100元,以上费用合计232705.6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清楚;(三)驳回袁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袁某某的诉求终得到圆满解决,对此案的裁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比较典型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案情事实清楚,但因息烽某某包装厂不愿履行责任,致使袁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袁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后,经承办人员姜艳不懈努力,在仲裁庭上据理力争,提出的三条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仲裁庭的采纳,裁决息烽某某包装厂赔偿袁某某相应的工伤待遇。此案中,法律援助维为护袁某某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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