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石某与吴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石某和吴某系重庆市秀山县某村同组村民,石某的丈夫与吴某为一个家族的亲戚,按辈分石某为吴某的嫂子,两家向来无摩擦,关系较好。2019年两家因为村集体的一块山林土地承包权归属而发生纠纷。该土地为村组的集体土地,1997年由石某等8户人家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现如今土地承包期限已至,吴某想要承包整块土地用于发展柑橘产业,其余7户村民同意不再承包转由吴某承包。与此同时,吴某征得了全组55户村民中的54户村民同意。但石某的儿子现在回家了想继续承包土地,不同意让吴某承包,称自己有优先承包权。并认为吴某在征求大家意见的时候自己不在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吴某未经石某同意又将其种植的柑橘树挖掉,双方矛盾因此激化。 石某曾多次找到村调委会解决此事,村调解员也组织过双方以及村民代表协调,但最终也未达成协议。2020年2月某日,石某来到秀山县某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申请想要镇调委会出面协调此事。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此事的经过后,受理了石某的案件申请,并移交镇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及时向村调委会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经过,同时通知其镇调委会对此事进行协调,待疫情有所缓和后再组织矛盾双方及村民代表见面调解。 2020年2月某日,上百名村民聚集在一起,秩序混乱,镇调委会得知后立即组织2名调解员前往该村。调解员立即对聚集人群进行疏散,向在场群众讲解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让村民选出代表,平怒气、止暴力、疏情绪,做好现场稳控,防止矛盾事件升级。 调解员了解到,该村组原为两个村组合并而来,石某和吴某分属两个不同村组的村民,在争论中现场村民代表就形成了两个派别,一方支持石某,一方支持吴某,最后演变成了整个村组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石某方认为就算原承包期已到,但是自己有优先承包权,吴某想要承租自己那部分也要石某同意才行。吴某方则认为石某的承包期限已过两年,且石某最后一次付租金是2014年,已有多年未按时支付租金,石某违约在先。同时吴某取得了全组54户村民同意也支付了相关费用,所以有权对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处理。 通过听取现场群众的意见和单独向纠纷双方做思想工作后,调解员终于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原本承包的8户人家中,除了石某外还有两户也在承包地种植有柑橘树,但是吴某在开垦土地的时候把石某的柑橘树挖掉了,其余两户的没有动可以继续种植,石某因此内心不满。 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向双方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指出石某和吴某为同一经济集体内成员,双方都有优先权,诚然吴某未通知石某要承包8户人家的地(包括石某家)未通知石某确实不对,但现在新的土地承包协议经过了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该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调解员也指出,吴某未经石某家就承包所有的地,还砍了石某家的柑橘树,侵犯了石某及其家人的知情权和树苗权益,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建议吴某让步,让石某继续种植一部分地。 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进行劝导。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矛盾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1.新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所有村民认可土地承包给吴某一人; 2.吴某答应石某和另外两家还有柑橘树的村民可以继续种植部分土地,但是需向吴某缴纳土地租金; 3.石某不得再阻碍吴某施工。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引发争议,并演化成了全组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紧扣事实证据,帮助当事人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分析进行疏导,成功说服双方。在调解员的帮助下,使得双方握手言和,也有效预防了一起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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