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警方提供的材料:2020年5月20日凌晨5时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在X县滨河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出警赶赴现场,发现在现场发生一起一死一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时肇事驾驶员已逃离现场。通过刑事侦查手段确定肇事驾驶员身份,于2020年5月20日上午10时到派出所投案。经查实:2020年5月20日凌晨4时50分被鉴定人常某某驾驶皖EXXX号小型轿车沿滨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和乐宫门前路段,碰撞到前方行人章某某、高某某,事故造成章某某当场死亡,高某某受伤,事发后被鉴定人常某某弃车离开现场。X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被鉴定人常某某交通肇事进行立案侦查,归案后被鉴定人常某某对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供认不讳,同时对常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目前为取保候审居住在家。在办案过程中其本人及代理律师提出其既往患有“精神疾病”,为慎重起见,X县公安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在办案人员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相关要求,被鉴定人佩戴口罩,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接触交谈合作,能主动做答,一般言语理解和表达可,能自我讲述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家庭及生活情况,称其:“我叫常某某,35岁,1985年出生,属牛;初中文化,初中读到初二,辍学在家,成绩不好;后来在供电局,临时工,接外线,干了二年,跟人家在南京做大饼,卖早点,也有二年时间,后来就在家跟爸爸后面卖猪肉;家里有父亲、母亲、小孩和我,四口人;结婚12年,去年离婚了,因为我欠了人家钱,赌博,游戏机,南京朋友带去玩的,欠了一、二十万,输钱以后家里人才晓得的,玩机子上瘾”。关于机动车及驾驶证问题回答:“我会开车子,没驾照,考了没及格;老婆有驾照,离婚以后她把车子给我了,买了有4~5年了,以前基本上是老婆开,我偶尔也开”。 精神检查中目前未引出幻觉和感、知觉综合障碍,否认有言语性幻听存在,思维交流基本连贯,能围绕具体主题来描述,无思维奔逸及思维逻辑障碍;思维内容中无被害妄想、被跟踪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描述和周围邻居交往:“不怎么样,不跟人接触”,自己爱好“除了打游戏机,还有钓鱼、抽烟,酒喝的少”。对自己既往生病的情况表述:“经常会头痛;还有好像认为自己扔掉了什么东西;胡思乱想的,比如开车子的时候总感觉东西丢了,要回去找,在家里找;还有比如总是把手洗干净,连续要洗3~4遍,习惯性的,自己要做的;出门不放心要回去看看门有没有关好,每次3~4遍”。对自己生病的时间描述“有二年时间,在南京看的”,对上述情况询问自己是否感觉痛苦或自己认为有必要时回答:“我感觉痛苦,我也不知道有没有必要,就是要去做,比如找到东西后还会想,不想不行,除了吃药睡觉了就不想”,从上述被鉴定人自我表述可以明确存在着强迫思维、强迫行为,为此而存在着一定的焦虑症状。其智能、记忆无明显缺损。情绪方面表现有点低落,与其目前的处境相关。目前未见明显异常行为;内省力部分存在,知晓自己需要服药维持。 被鉴定人能大致回忆本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事故,自我描述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能自我陈述整个事件的前后经过:“5月20日早上2点多钟吃的东西,好几个人喝酒,先去洗澡做按摩,然后请了三个技师(女的)吃宵夜,电话喊了三个人来喝酒,喝完酒大概早上4、5点钟我开车送三个技师回按摩店,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候三个女的在车上,然后看到就离开了,我也离开了,因为害怕”,其后对离开现场情况表述:“离开后坐车子到芜湖火车站,打算坐火车到广西我女朋友哪儿”,后来自己“用公用电话打电话回家,他们讲警察查到我了要我回去”,对自己的当晚饮酒情况自我描述:“那天晚上喝了4、5瓶啤酒”,对交通肇事事故现场的情况表述:“当时不知道,后来听他们讲撞死一个人,撞伤一个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点的认识,知道自己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对这次的事件表示“赔钱、坐牢”。 (三)查体: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不受限,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四)辅助检查:XX市第X人民医院门诊(2020年9月17日) 1、头颅CT诊断报告书(检查号:12009170013):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征象。 2、脑电地形图检查分析报告(EEG号:10728):正常脑电地形图。 3、90项症状清单:躯体化、强迫状态、抑郁、焦虑、恐怖因子提示重;其他项目因子提示为中、轻。 4、YALE—BROWN强迫量表:强迫思维计分13;强迫行为计分12;总分:25。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 1、被鉴定人常某某,男,35岁,离异,初中文化,无业。家族中其外公有类似“强迫”行为。 2、据卷宗调查材料和病历资料中反映被鉴定人大约于2018年无明显诱因下渐之出现行为方面的异常,距今有2年余。主要表现为“渐起担心物品丢失”,家属和邻居也反映其“总是感觉有什么东西丢了,反复的去寻找检查”等,曾经于2019年11月1日在XX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门诊就医,诊断:强迫状态,服用过舍曲林、氟伏沙明、阿立哌唑药物治疗,症状有所改善。平时性格比较正常,有时急了就比较暴躁;在外赌博打游戏机,因欠债与妻子离婚;与邻里交往不多。 3、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思维连贯,对答切题,未引出明显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既往曾经有“胡思乱想,总感觉东西丢了,要回去找,在家里找;还有习惯性的反复洗手;出门不放心要回去看看门有没有关好”之表现,同时会有“经常性头痛”的表现,自己无法表述清楚有无必要性,有痛苦体验,存在着强迫思维、强迫行为,伴有部分焦虑。既往无阶段性情绪高涨和情绪低落之表现,目前情绪方面表现有点低落,与其目前的处境相关。无智能和记忆障碍,注意力集中。行为活动未见明显异常。内省力部分存在。 4、心理量表检测:90项症状清单:强迫状态因子重;YALE—BROWN强迫量表:强迫思维计分13;强迫行为计分12;总分25。 综上所述,依据《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被鉴定人常某某精神状态符合“强迫性障碍〔F42〕”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医学诊断为“强迫性障碍”,该病系一种神经症性障碍,并非重型精神病性障碍,虽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对自身行为有一定的困扰,但强迫性障碍对其判断客观事物及现实并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中亦未发现任何影响其行为的其他精神病性症状;被鉴定人本次案发时意识清晰,能回忆案发过程,同时对其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有认知,存在着知错性认识;其饮酒行为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因归责于自己;表明其案发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5.1.1,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认为被鉴定人常某某本次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张常某某精神疾病诊断为“强迫性障碍〔F42〕”;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常某某本次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