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因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鄂前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止。于2016年2月25日交付执行,2016年3月25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某某委托其亲属将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额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合议,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杨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18年8月29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11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15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