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高中文化,捕前系甘谷县农电公司工人,2008年8月27日因犯绑架罪被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3000元,2008年11月28日入甘谷监狱服刑,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乐于助人,帮助他犯。由于甘谷监狱属即将搬迁重建监狱,设备陈旧,电线路老化严重。该犯积极发挥电工技术特长,经常协助监狱维修改造电路,表现突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分别在2009年11月、2010年8月,因发挥技术特长,态度端正,积极肯干,积极参与协助监狱狱内电线路改造共计3200余米,节约资金3000余元,为保证监狱用电正常和供电安全发挥了较大作用,贡献了自己的技术和力量,经会议认定研究给予表扬奖励2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评估其“确有悔改表现”,注重思想改造,经过监区长办公会、监狱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报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先后为该犯呈报减刑3次。

【案件办理结果】

2010年、2012年、2014年,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改造表现积极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九个月。该犯于2008年11月28日入甘谷监狱服刑,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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