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某是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界石村委的村民,其承包经营的一块土地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界石村委云浮力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力智公司)养猪场围墙旁边地名为“水下井”地方。1998年,李某某在该土地上种植了11棵龙眼树,2008年,李某某将该11棵龙眼树嫁接为优质储良品种。该土地位于力智公司养猪场的东北方,有一面紧靠力智公司养猪场的围墙,其他三面地的地势都比该土地要高。在龙眼树果地上游有一个连接力智公司养猪场内的鱼塘的排水口。该鱼塘是集贮力智公司养猪场内的污水并经过集中处理后排放入水源的,平时进行养鱼。在天气正常的情况下,力智公司养猪场内的污水经过集中处理后排放到鱼塘,再主要通过位于养猪场东南方的大排水口排放,很少通过李某某龙眼树果地上游的排水口排放。但在雨季降雨量大力智公司养猪场内积水严重时,会有部分水源通过鱼塘连接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果地上游的排水口进行排放。受援人李某某认为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长期被力智公司排放的污水冲刷和浸泡,导致种植在该地上的11棵龙眼树从2017年6月份开始不能挂果及出现枯死迹象。2018年10月12日,受援人将上述情况向富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要求力智公司赔偿其115500元的损失。富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在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5月30日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5月30日,富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终结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8月2日,李某某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因李某某年纪较大,而且长期需要服药,家庭经济困难,在本案中李某某受到损害的11棵龙眼树是其家庭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云安区法律援助处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当天指派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叶木全律师、陈伟国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李某某,认真听取受援人李某某对于其种植的龙眼树出现枯死的原因及事实陈述,详细了解受援人对案件的处理要求。 在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及了解受援人的要求后,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以及受援人李某某的陈述,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力智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11棵龙眼树从2017年至2019年间因被被告养猪场排污水污染出现不挂果和枯死迹象造成的损失115500元(具体损失以鉴定为准);2、判令被告对原告被污染的土壤进行环境修复;判令被告拆除其养猪场围墙外的排污出水口,停止环境污染侵害,排除对原告龙眼树正常生长所需土壤环境的危害;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承办律师又进一步确定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受援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其种植的龙眼树出现枯死的事实与力智公司的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于受援人李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实上述问题,承办律师主动联系法官,在办理案件期间多次与承办法官、当事人就损失事实、因果关系等问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固定相关证据。 2019年10月22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对受援人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为了确定受援人李某某损失的数额,承办律师指引受援人当庭向法院申请对11棵龙眼树从2017年至2019年不挂果及7棵龙眼树死亡的损失进行鉴定,法庭宣布休庭。 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11棵龙眼树从2017年至2019年不挂果及7棵龙眼树死亡的损失进行鉴定。不过,由于受援人李某某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无力全部支付6000元的评估鉴定费用,承办律师又多次与法院、评估公司进行沟通,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将6000元的评估费用减至4000元。同时,考虑到受援人李某某的家庭情况,承办律师还主动帮其垫付2000元评估鉴定费,加上受援人李某某自筹的2000元鉴定费,从而使得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2019年12月16日,评估公司作出穗华价估(云浮)[2019]230号《评估结论书》:11棵龙眼树从2017年至2019年不挂果及7棵龙眼树死亡的损失价值为44319元。 2019年12月24日,云安区人民法院组织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力智公司答辩认为:一、其是依法成立并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排放的废水完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在排出前可养殖鱼类,且其所产生排放的废水正常情况下不会排放到受援人李某某所种植的龙眼树果地上。同时提供了自行委托肇庆西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拟证明以上事实。二、即使发生大雨水灾,有部分废水流到原告所种植的龙眼树果地上,也是对龙眼树的生长有利无害的,根本不可能导致受援人李某某所种植的龙眼树出现死亡现象;三、受援人李某某所种植的龙眼树死亡或者失收,与其管理有重大的关系,受援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排废水造成其所种植的龙眼果树死亡。 承办律师针对被告力智公司的答辩意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一、即使被告具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但该许可证并不能代表被告排放的污水不会造成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死亡的结果,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二、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检测的时点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标准,但不能证明其排放的污水在任何时候均达到排放标准。而且,被告在庭审也承认,每逢下大雨时,其就会排放大量的污水到受援人李某某种植龙眼果的土地上,导致积水长时间无法排出,同时,结合受援人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再根据现场勘验、力智公司建设后导致果地的积水无法排出、周边龙眼树的生长及死亡的具体情况,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受援人李某某的龙眼树死亡及不挂果的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云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现场勘验的情况看,在雨季下大雨时,被告力智公司的养猪场部分废水会通过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果地上游的排水口排放到龙眼树果地上,积水长时间无法排出,导致龙眼树因长期被水浸泡而直接影响其正常生长。而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果地的积水无法排出,是因被告所建养猪场围墙挡住了受援人李某某本就地势比较低洼的龙眼树果地的排水方向,即原来排水的方向,且被告围墙建成后亦未考虑土地的排水问题并建设排水沟通,所以被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是达标排放,但被告养猪场雨季时所排废水与受援人李某某的土地长期被水浸泡导致龙眼树出现不挂果及死亡现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认为,由于浸泡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果地的水源除被告排出的废水外,也有少部分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和屋行水,且与受援人李某某没有及时对龙眼树果地进行疏导排水以及天气原因也有一定关系,因此,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对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出现不挂果以及死亡的损失应承担70%为宜。 2019年12月26日,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530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力智公司对受援人李某某的龙眼树死亡或不挂果的损害事实承担70%的责任,应当向受援人李某某赔偿3102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力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5月28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53终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力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力智公司主动向受援人李某某履行支付损害赔偿款31023元的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中,如何证明力智公司的排污行为与受援人李某某的龙眼树枯死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推翻力智公司的证据成为本案承办律师的重点与关键。被告力智公司依据相关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一直否认其排污行为与受援人李某某的龙眼树枯死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办律师通过现场勘察并结合受援人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明确提出力智公司排出污水的方向是在受援人李某某种植龙眼树的土地方向,其排出的污水确实流向了受援人李某某种植的龙眼树,充分证明了即使力智公司具有排污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也不能免除其排污行为导致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枯死的责任,其排污行为与受援人李某某龙眼树枯死具有因果关系。承办律师的相关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