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精神状态与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医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公安机关委托和呈送的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王某涉嫌于2016年7月17日14时许在某某街道某某公园持刀砍伤被害人贾某(男,63岁),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其控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王某行为异常,疑似有精神病”,故办案机关委托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1.被鉴定人既往概况 据被鉴定人父亲及其本人反映,其同胞2人,排行第2,初中“没上完”,“学习成绩不好”,初中辍学后“出去打工”,“干过很多工作,在制衣厂干过”,“工作干不好”,“最多干一两个月就不干了”;未婚未育;平素性格“内向一点”,从小学“五六年级开始”抽烟,否认酗酒、吸毒等其他不良嗜好;“初中左右自己开摩托”出过车祸,“当时没有昏迷,就是手受伤”;既往有“精神病”,“在广西住过2次精神病院、广东住过1次”;“家里别人都没有精神病”。 2.书证材料摘要 (1)据委托方提供的“抓获经过”记载:“2016年7月17日14时许,我所接匿名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某某街道某某公园持刀砍人,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民警现场控制一名持刀男子,该男子拒绝与民警沟通对话,经了解,伤者叫贾某(男,63岁),其头部、右耳以及全身多处被刀砍伤,满身是血。民警依法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男子口头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岁)承认持刀砍人的犯罪事实”。 (2)据本案受害者贾某2016年7月19日询问笔录中记载案发经过:“2016年7月17日14时许,我在某某街道某某公园边上卖水、西瓜等物品,有个男子在我刚去到某某公园(大概是中午1点钟)的时候他就在那里了,那个男子想拿我车上(推车)的东西,我没让他拿,就送给他一碗凉粉,他拿了喝了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回来了,他还是想拿我推车上的东西,我就说:‘我给你吃了,你还不走’,他就靠近我推车然后从推车上拿起我切西瓜用的西瓜刀,拿着刀向我比划(想砍我的动作),然后我就对他说:‘你要吃什么就拿什么’,但他没有拿,我就说报警了,他一听到说报警就拿着西瓜刀往我头上砍,我的头上就被砍了一刀,见此我就围着公园里的报亭跑,跑的过程中我摔倒了,他就上前砍我,但那一刀没有砍着,然后我就继续跑大概跑了20米,然后他就追上来了,然后我又摔倒了,然后他就压着我的身子,拿着刀砍我的头,大概砍了两三刀,我就拼命将他手上的刀弄掉,经过挣扎我将他手上的刀从手上弄到地上,然后周围的群众将刀踩住,那名男子就没办法继续用刀砍我了,然后周围的群众就上前帮助将那名男子抓住,抓的过程中那名男子还往柠檬时代方向跑,大概在柠檬时代附近被周围群众制止,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赶过来,过了一个小时120急救车也来到现场把我送到龙岗中心医院治疗”。受害人否认案发前认识被鉴定人,否认案发前与被鉴定人有冲突,自述“不知道(他)为啥砍我”;案发前“那名男子没有和我说过话,我就感觉那名男子的神态和动作都与正常人有点不同,但有点像装的”。 (3)据被鉴定人王某在2016年7月17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载:其否认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但承认案发时“是”和一名卖西瓜的老人贾某发生了争吵,“有”殴打对方的行为;“当时我就看到那个卖西瓜的在骗人,我就发火了,我就去拿了那个卖西瓜的老人的刀,拿到刀之后就砍了他的头,砍了多少刀记不起了”;砍人是因为“当时我就是火了”。问:“你因何事生气”,答:“我不知道”;问:“你说那个老人骗人,他是怎么骗人的”,答:“反正他就是骗人,具体怎么骗,我不知道”。 其在2016年7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陈述:“2016年7月17日,我在某某街道一个公园歇凉,到了中午14时许,公园里面有个卖西瓜的老人,一开始我向那个卖西瓜的男老板要吃的,但我身上没有钱,然后老板就给了我一碗凉粉,我吃了后,然后在公园看人打牌,看见卖瓜老板那里有西瓜刀于是我就拿去玩,然后那个老板就追上我要我把刀还给他,我没有还给他,然后倒过来就拿着西瓜刀追砍老板,追了大概10分钟,然后在公园里把那个卖瓜的老板砍伤了,我把他的头砍伤了,砍完之后我就跑,之后就被人抓到派出所了”。问:“你为什么要砍那个卖西瓜的老板”,答:“当时懵了,感觉有人在骗我”;问:“你是否和那个卖瓜老板讲过话”,答“没有”;问:“你为什么要拿那个卖瓜老板的西瓜刀”,答:“当时西瓜刀摆在那里,然后我就拿了,然后想拿去玩”;问:“你刚拿到西瓜刀之后是否对着卖瓜老板比划”,答:“一开始没有,我拿了刀就跑,后来老板追上来要我还刀,我才反追他然后把老板砍伤”;问:“你是否认识那个卖瓜的老板”,答:“不认识”,和被害人“没有”冲突和矛盾。 (4)目击者王某玉、乔某明2016年7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所载案发经过与上大致相同,二人均称被鉴定人拿着被害人的刀跑了之后,“卖瓜老人就跑上去追那个男子,追了十几米左右”,被鉴定人方才砍的被害人。案发前被鉴定人“没有说话”,但是在“卖瓜老板的推车附近转悠,我觉得他想吃东西”。 (5)据委托方提供的“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记载:“未发现该员(指被鉴定人王某)的违法犯罪经历”。 3.调查材料 (1)据办案警官在2016年9月8日的鉴定调查中反映:案发前被鉴定人“应该是要从某地去某地的,中途在那个公园呆了一两天”,“那时他没有流浪多久,当时(身上)不是很脏,但身上没钱了”。案发前“他跟卖瓜老板无冤无仇”,“现在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追着被害人砍”;被抓的时候“他基本上没有什么反抗”。案发后看监控时发现其“砍人时东张西望,好像在找什么人一样”。 (2)据与被鉴定人同仓“大概一个多月”的在押人员在2016年9月5日的鉴定调查中反映:王某“洗漱、冲凉、换洗衣服可以自理,但洗衣服不认真,基本上随便洗一下他就挂起来了”;“饮食比较规律,食量挺好的,会自己主动吃饭;喝水比较频繁,一天大概要喝20多次水(每次半杯,大概200毫升),喝完就经常上厕所”;“睡眠比较正常,按时睡觉,睡的也比较安稳,半夜不会起来”;日常自理“基本上都是主动完成,由于他身上长了癣,有时擦药不积极,要我敦促他才会擦药”;“他偶尔会与人主动交谈,与他人交流比较正常,但说久了他就会跑题,比如有时说着话,然后他就突然会问他什么时候出去”;“他不会主动参与仓内的劳动,但让他去做劳动,他还是会做的,比如,他负责外仓地板的卫生,让他擦干净地板就应付一下,还说那么多人为什么让他去做,好吃懒做”;“仓内的其他活(比如打饭、整理被子、打水)不会安排他干,安排他干他也不会干”;“有时所内医生过来给他看病,他就会和医生说他全身都有病”;“他的行为举止和平常人有点不一样,他走路摇头晃脑,经常会自言自语说话,我问他说什么,他就回答:‘我什么时候出去,我爸带着几万人过来把他带走’”;“他曾经和我说过他得过神经病以前在医院看过,但具体他就没说”;“平时他不会多疑,不会怀疑别人对他不利、讲他坏话、针对他”;“情绪不会消极,不会有不想活、自己没用、活着没意思的想法”,“也不会特别兴奋”;但是“会无缘无故的笑,而且经常笑,一般都是没有声音的那种笑”;“行为方面,不会发呆、孤僻”;“不会冲动的伤人毁物”;“没有自杀、自残行为”;“智商没正常人高,有点弱智,但有时又很聪明”。 (3)据被鉴定人父亲王某德在2016年10月11日在鉴定调查中反映:被鉴定人“2008年发病”,当时“有很多幻觉,说有什么声音,说有人跟踪他,曾在某某精神病院住院,医生说是精神病”,“吃药效果还可以(具体诊治欠详),基本能恢复正常”,但“只要不吃药就会复发”、“有幻觉”;“今年3-4月份时他的情况还可以,还去东莞打工”。本次案发前“他在东莞一个厂打工,但干了一周,老板觉得他精神有问题,就不让他干了,后面他又在某某干了两天工,就向哥哥要了200元钱,哥哥给了他300元,之后的就不知道他去哪里了,最后才知道他出了事”。 (二)检查所见 主要检验工具:智力测验、相关精神症状量表及其有效性心理测验等。 1.精神检查 2016年9月8日,距案发时间1个月余。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相符,衣着尚整,交谈接触、反应速度一般,定向力完整,注意力有时不集中;其对检查欠合作,无做作、夸大病症或回避眼神对视等表现,相反隐瞒内心的体验,对异常表现多以“记不起了”、“我不知道”等言辞搪塞检查人员。 被鉴定人的言语理解和表达好,对答能切题,无智力、记忆障碍表现,能陈述个人家庭情况、学习生活经历:知道自己有“1个哥哥”,上学时成绩“ 一般,考试有些科目能及格,初中毕业就出来打工”;“2007年来某某地,在某某地过电子、弹簧沙发等工作,这些是要点技术的”,今年“过完年出来在某某地做电子产品外壳,每月赚两三千,干到今年5月换了工作,变成临时工,之后在某某地找不到工作,就来某地”,“案发前5天身上没钱了”,就“睡过公园、龙岗的广场”等地方;身上的纹身“是这1-2年纹的,以前没在乎什么,好玩就纹了”;否认既往有打架、斗殴等行为。谈及自己头部伤疤称:“是我3岁没到的时受过伤,我自己是没印象,听家里人说是打鼓那个桶压到我的头了”。询问下承认“2015年开始的有精神病,以前只是看着有点傻,但是没有精神病”;精神病表现:“有时候神志不清、乱走”,“有时有幻听,耳朵听到声音”,“男的女的都有,好像是认识的,说‘跟着他去’,有时是骂自己,说的不大声,小声的骂,看是看不到人”,“有时像是聊天一样”,“有时候几天有一次,有时候天天有,看病的报告上写的我是有幻听”(言语性幻听);检查还发现其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及思维被窃取感,但其对这些症状显得隐讳,与其案情及看守所表现反复对质后才承认:“觉得身边的人都在整蛊(捉弄)我,让我不怎么好过啊”(关系妄想);“怕有别人害我,给我下药”(被害妄想);“好像是有不明物体可以偷自己的思想”,因为“头脑很空白”等;吃过“药,我妈买过来的”,“有药就治得好,能睡好”,现在“有一年没吃药了,在看守所里面也没有吃药”。交谈中其情绪基本平稳,情感反应欠适切,有时突然发笑,有时对周围环境显得异常警觉;未发现阶段性病理优势性情感体验,目前未见冲动行为;对自身精神病症自知力不全,“我现在没有精神病”,对接受精神科治疗也找“我没有钱呀”等借口拒绝。 其能讲述此次案情经过,与笔录中记载基本一致。其解释涉案时因为“我拿刀去玩了嘛”;砍伤被害人是因为“不小心嘛”,“我也不知道,我当时傻了,我拿刀去玩了,然后就跑了”,“我当时什么也没想啊,我不是故意的,我就是不小心,我记不起了”,存在幼稚的自我保护。指出其在笔录中提及“有人在骗我”等证据时,才讲述案发时“吃了(被害人提供)凉粉有奇怪的味道”,“好像是有点懵懵的,不怎么习惯”、“眼睛有点困”,“他(被害人)无缘无故给我凉粉,他好像认识我一样,感觉他有点坏、有点怪”,去拿走事主的西瓜刀是因为“一个不卖西瓜的人放把刀在那里,有点怪,可能在搞鬼”,“我当时觉得很危险,我拿着刀就跑了”(被害妄想);指出被害人是好心给他吃凉粉,其显得疑惑,称:“我当时傻了神经了?好像是有一点幻觉”,但很快又否认称:“你们肯定都知道了,凉粉里面肯定是有放迷幻药之类的东西”。其清楚知道被捕是因为“我犯法了嘛,打架,跟老头打架,打伤了那个老头”。被害人向其要刀“我没有生气”,也“没有拿老头撒气”。 2.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 神清,血压127/69mmHg,P78次/分,左侧胸口有龙形纹身,左侧头部有陈旧性疤痕,四肢活动自如,未及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3.心理测验 (1)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容易条目12分,困难条目8分,提示“被试基本合作,数字序列的定位能力可能稍差”。 (2)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总智商76。行为观察:被试作答有时注意力欠集中,测验过程中常问“还有多少,那么多我怎么做得完,现在几点了”,对测验不耐烦,劝说后勉强完成,但作答显随意,影响测验成绩。 (3)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L29,F84,K25;Hs43,D38,Hy33,Pd50,Mf53,Pa74,Pt75,Sc75,Ma73,Si50。提示存在异常思维内容。 (4)90项症状清单:总分182,阳性项目数71,阳性症状均分2.53。 (5)综合心理评估: ①简易精神症状自陈量表:10分,经核实多为其确实存在的精神症状,提示无夸大精神症状的倾向。 ②简明精神病量表(案发时):36分,提示有精神病症状,以思维障碍及敌对猜疑因子分为著。 ③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案发时):41-50分,提示有突出症状,大多数医生认为需要治疗,职业、社交功能受到影响。 ④成人智残评定量表:0分,提示受智能影响的社会适应在正常范围。 ⑤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52分,提示本次案发时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4.其它检查 (1)头颅CT(No.310641):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征象。 (2)脑电图(No.73065):低波幅快活动脑电图。 (3)事件相关电位(ERP):P300、N400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1.据书证材料及调查反映,被鉴定人王某系23岁男性,自2008年始出现“很多幻觉,说有什么声音,说有人跟踪他”,曾在“某某精神病院住院”,“医生说是精神病”,但具体诊疗情况不详;“吃药后效果还可以”,出院后“基本恢复正常,能出去打工”;然而“不吃药就会复发,又会有幻觉”。反映被鉴定人存在精神异常近8年,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有效、停药而复发,符合精神障碍的特点。 2.被鉴定人本次案发前“近一年没有吃药”,2016年“3-4月份情况还可以,能去打工”;但约在案发前半个月“老板觉得他精神有问题,就不让他干了”,案发前5天开始“流浪”,“睡过公园、龙岗的广场”;案发期间伤害与其“没矛盾、不认识”的被害人,受害人也觉得“他的神态和动作都与正常人有点不同”;羁押期间存在“自言自语、无缘无故的笑”等异常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本次案发前后持续存在精神异常表现,社会功能受损。 3.距案发1个月余的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对检查欠合作,有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时随意作答;无伪装表现,相反隐瞒精神病态体验;检查发现其存在言语性幻听(凭空听到“男的女的都有,好像是认识的,说‘跟着他去’”,有时骂自己)、关系和被害妄想(病态认为“身边的人都在整蛊我,让我不怎么好过”,无根据认为“有别人害我,给我下药”等)及思维被窃取体验(“好像是有不明物体可以偷自己的思想,因为头脑很空白”);情感反应欠适切,但无阶段性病理性优势情感障碍的表现;对自身精神病症的自知力不全。心理测验结果受其在测验中注意力不集中、不耐烦等因素影响而偏低,结合临床检查(反应速度一般,言语理解及表达可,能讲述个人经历等)及社会功能评估其智能在正常范围。提示被鉴定人存在以幻觉、妄想为主的精神病态。 4.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诊断要点:(1)症状:存在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有内容荒谬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及思维被窃体验,并伴有情感不协调、自语等表现;(2)病程:总病程8年,本次起病至今4月;(3)严重程度:发病时社交、职业等社会功能受损,自知力不全;(4)鉴别:①被鉴定人虽左侧头部有陈旧性疤痕,调查反映其“初中左右自己开摩托”出过车祸,但其“当时没有昏迷”,鉴定检查脑电图及颅脑CT未见明显异常,认知功能无缺损表现,也无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的证据,故目前缺乏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②被伤害事主称被鉴定人的异常行为“有点像装的”,检查中被鉴定人目前虽对幻听有一定自知力,知道“这是幻听”,而对其他精神病症却缺乏自知力,不排除如其所述“看病的报告上写的我是有幻听”等就诊经历导致其对该症状有一定的自知力;此外,在鉴定检查中并也未发现其伪装精神病情形,相反不肯过多暴露病症,也并未借此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辩护等;故目前可排除“诈病”的诊断。 综上,按照ICD-10,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符合“F2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要点,2016年7月17日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法律能力评定程序与方法》。 1.被鉴定人在讯问笔录中交待作案原因是“当时我看到那个卖西瓜(被害人)在骗人,我就发火了,我就去拿了那个卖西瓜的老人的刀,拿到刀之后就砍了他的头”,这与案发前被害人和他无冤无仇、双方并无矛盾冲突(被害人也不知道为什么被砍)、事主在案发前还“送给他一碗凉粉吃”等情况相悖;其在鉴定检查中才显露出案发时病态的认为“吃(被害人给他的)凉粉有奇怪的味道”,认为被害人“无缘无故给我凉粉,感觉他有点坏、有点怪、可能在搞鬼”、“凉粉里面肯定是有放迷幻药之类的东西,我当时觉得很危险”,且发现事主旁边还放有刀具,对此更觉得危险、故而拿走被害人的西瓜刀,被害人追赶时方实施伤害行为,这符合其所患精神病症的特点;提示被鉴定人本次作案行为系受精神病理动机的驱使,未发现有现实动机参与。 2.被鉴定人能讲述案发经过,提示案发时无意识障碍,其承认自己拿刀伤人的行为,作案对象也有一定针对性,伤人后也似有逃跑、逃避抓捕的行为,提示其案发时对周围环境和自身行为存在一定的常识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但检查显示其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阶段,病态的认为事主给其吃了有毒的凉粉、事主放把西瓜刀在那里也对其不利,致使其涉案行为显得随意起意,对时间、地点均无选择,如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隐蔽、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持刀伤害给自己凉粉吃的被害人,伤人后也未见其他满足自身现实获益的行为,明显有悖常理;提示被鉴定人在案发期间受精神病症的影响,丧失了对作案行为的必要性认识能力,即对现实环境及自身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结果支持上述分析。 综上,被鉴定人在2016年7月17日实施涉案行为时,受精神病症的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完全丧失。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某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7月17日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2.被鉴定人王某在2016年7月17日实施涉案行为时,受精神病症的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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