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欧某与甘某及所属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1日,长沙市芙蓉区某公司员工欧某在自己的办公座位上处理工作时,公司同事甘某过来打招呼,并多次拍打其肩膀,欧某认为甘某妨碍了自己工作,遂起身制止,甘某为了挣脱,用脚去勾欧某的左脚,两人同时摔倒,欧某倒地后身体不适。经检查欧某左腓骨远端骨折、左胫腓联合分离。伤后欧某住院治疗17天,医嘱加强营养,保护性活动3个月。欧某要求甘某赔偿人身损害2万元,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待遇4万元。甘某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伤害欧某,只是同事间开玩笑,欧某不应起身先动手,故欧某要承担责任,且自己经济困难,最多只愿意赔偿2000元,其余的归公司赔偿。公司则认为欧某与甘某工作时段在办公室相互扭打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欧某受伤不属于工伤,故不同意赔偿。 欧某在初步治疗后即拄着拐杖带人找甘某和公司讨要说法与赔偿,因意见分歧很大,三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长沙市芙蓉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了解纠纷情况后主动介入,于12月8日受理本纠纷。

【调解过程】

街道调委会受理本纠纷后,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对欧某进行说服劝导和教育,告知其依法维权,要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依法、公正调解。欧某听从调解员的劝导,将前来进行所谓声援维权的亲友劝散回去。 二是核实纠纷事实。调解员就事发前欧某与甘某之间是否存在过节或矛盾、事发时谁先动手、甘某是否主动多次拍打欧某、欧某是否没有口头警告就直接起身抱住甘某以致产生肢体冲突等细节问题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同时通过询问公司部门负责人,了解到公司没有为欧某购买社保。 三是找准各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明法晰理、化解矛盾。调解员就欧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这个争议焦点问题找准法律依据。职工欧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但却是因双方心情不佳、处理不当、无故产生冲突等原因所致,而非工作原因导致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不构成工伤,欧某提出的工伤待遇诉求不应支持。 四是调解员分别找欧某、甘某和公司方面单独进行沟通。调解员向欧某告之有关法律规定和调查了解确定的事实,分析其工伤诉求不能获得支持的理由。欧某在听取调解员解释后,表示愿意接受该意见。调解员在与甘某沟通时指出其拍打行为是欧某损害产生的重要因素,直接导致了后面事情的发生,只赔偿2000元不妥,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责任。调解员对公司指出没有为欧某购买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和侵权,直接导致欧某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赔偿损失,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2017年12月13日街道调委会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集中面对面调解,欧某、甘某、公司代表李某参加了调解。欧某提出其本次伤害造成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53000元,要求甘某和公司共同赔偿全部费用的80%,即42400元。甘某和公司都认为承担赔偿责任过高,不愿意承担。 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综合分析认为,欧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31800元有病历和医疗诊断、工资单等材料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支持。住宿费1700元因无任何证据,不予支持。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4500元要求过高,根据欧某的实际损失情况,建议将全部损失费用定为4万元。欧某起身与同事甘某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其人身损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诱因,欧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本身对事件发生没有责任,但因未购买医保,对欧某的损失应该承担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建议由公司赔偿医疗保险赔偿约1万元,欧某和甘某对剩余损失根据责任划分分别承担75%和25%的责任。

【调解结果】

2017年12月13日,经多次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甘某一次性赔偿给欧某8000元,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欧某10000元。 二、欧某不再就本次人身伤害赔偿以任何方式向甘某和公司提任何异议或权利要求。上述赔偿款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欧某支付。 调解协议签订一段时间后,甘某电话告知欧某称自己无法按时、足额筹到协议约定的赔偿金,要求延期履行。调解员在回访中掌握此信息后,立即与甘某和公司代表再次协商,再一次释明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在确认甘某确实经济困难后,建议由公司先行垫付甘某应付的赔偿款。甘某向公司出具了请求垫付赔偿金并从工资中分月抵扣的书面申请,最终公司同意了甘某的请求,先行垫付了赔偿款。2017年12月28日,调解申请人欧某收到全部赔偿款,调解协议履行完成。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调解员在纠纷调解前,做足了准备工作。全面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基本事实,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因为在人民调解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口头陈述的事实,一旦事后发现对己不利,就存在反悔可能性,从而让调解陷入僵局或增加调解难度。二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吃透了与纠纷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借助专家咨询建议,提升调解公信力,最大限度保证了结果的公平。三是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既要全面看待纠纷整体,又要找准矛盾的争议点和突破口,先解决主要矛盾,逐步缩小争议焦点,为成功调解创造条件。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也避免了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辖区安全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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