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付某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某县。2012年2月1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2012年4月12日投入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医院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案。分监区掌握该犯于2015年6月23日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条规定,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本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记功三次,兑现减刑幅度九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提请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分监区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充分运作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依法对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医院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院对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0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