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缪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3日缪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2020年3月13日缪某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1、凤台县×××医院缪某住院病历(住院号:180×××24)记载: 入出院时间:2018年2月13日-2018年3月9日,住院24天。 入院情况:患者因车祸致右髋部肿痛、活动障碍6小时入院。患者约6小时前,因外伤致右髋部疼痛、活动障碍,站立或行走困难。被家人送至我院就诊,经检查、X线摄片示“右股骨颈骨折”。专科情况:骶尾部皮肤肿胀,压痛(+)。右髋关节活动障碍,皮肤肿胀、触痛(+),右腹股沟中点压痛(+),右股骨大粗隆叩击痛(+),右大腿滚动试验(+),右下肢纵向叩击痛(+)。病理征未引出。辅助检查:X片及CT检查示:右股骨颈骨折;尾骨骨折。 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嘱绝对卧床休息,预防褥疮、感染;抬高患肢,观察下肢血运、感觉及生命体征变化;给予预防感染、消肿、补液等对症综合治疗。完善各项常规检查,于2018-2-16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加空心钉内固定术”,术后给予髋上支具外固定,及补液、预防感染、消肿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 出院情况:患肢皮肤逐日消肿,右髋关节活动时酸痛不适。拆线切口1/甲愈合。 出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尾骨骨折。 2、凤台县×××医院缪某住院病历(住院号:190×××58)记载: 入出院时间: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0日,住院9天。 入院情况:患者因“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1年入院”。现要求取出内固定异物遂来我院,专科检查: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阴性。右大腿近端外侧见一陈旧性手术刀疤,长约6cm,愈合良好,右髋关节活动可。X线片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见3根空心螺钉固定,骨折线消失。 治疗经过: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04月04日行“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内固定异物取出术”,术后予以抗炎、消肿、止痛对症治疗。复查X线片示:内固定异物已取出。 出院情况:切口对合良好,稍肿,压痛(+)。 出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内固定异物。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对被鉴定人缪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缪某影像资料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检查时间:2020年3月13日 使用仪器:关节量角器、钢直尺、比例尺等 被鉴定人缪某跛行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查体:右大腿外侧见一纵形手术瘢痕,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髋关节(被动)功能检查:前屈90°(左侧120°),伸展10°(左侧15°),内收15°(左侧25°),外展20°(左侧35°),内旋25°(左侧45°),外旋30°(左侧45°)。 3. 阅片所见 2018年2月13日凤台县×××医院缪某骨盆CT+三维重建(片号:CT0×××9215)2张,示:右侧股骨颈骨折,尾骨骨折。 2019年4月2日凤台县×××医院缪某骨盆平片(片号:DX0×××37170)1张,示:右侧股骨颈骨折螺钉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在位,对位对线可。 2019年7月19日淮南市×××民医院缪某骨盆MRI平扫(片号:×××75)2张,示:右侧股骨头缺血坏死;右侧股骨颈内固定取出术后改变,周围肌肉渗出、积气。 2020年3月6日淮南市×××民医院缪某骨盆平片(片号:D5×××28)1张,示:右侧股骨颈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骨折线消失,可见钉道影。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资料,结合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程度 被鉴定人缪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医院查体见:骶尾部皮肤肿胀,压痛(+)。右髋关节活动障碍,皮肤肿胀、触痛(+),右腹股沟中点压痛(+),右股骨大粗隆叩击痛(+),右大腿滚动试验(+),右下肢纵向叩击痛(+)。临床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加空心钉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临床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尾骨骨折。审阅送检影像片示:右侧股骨颈骨折,已行手术内固定治疗,尾骨骨折。本次法医临床检查见:右大腿外侧见一纵形手术瘢痕,右髋关节活动受限。结合病历资料、阅片所见及法医临床检查结果分析,被鉴定人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尾骨骨折应当予以认定。 经测算,其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36.5%(尚未达到50%)。 综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缪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余损伤不足评残。 (二)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缪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尾骨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已行切复内固定治疗)。伤者住院及出院恢复期间需要休息,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并需要适当补充营养以促进机体康复,结合其原发性损伤、临床治疗经过等情况,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1.1条、10.2.8b条、A.2条、A.8条等规定,其误工期以伤后365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150日为宜,营养期以伤后180日为宜。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缪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缪某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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