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 1938年10月14日生,山西省汾阳市人。1998年10月29日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一万五千元。1999年2月10日入监服刑。2001年5月14日减为有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4月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3日减刑二年;2011年6月20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参加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克服年老体弱,尽自己所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自上次减刑以来,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徐犯自入监以来,能自觉服从民警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因此多次受到监狱奖励。由于徐犯所在监区为老病残监区,为引导监区老病残罪犯树立改造信念,纠正错误思想,转变服刑观念,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监区民警一致建议对罪犯徐某某假释。 徐犯家属及所在村委签署《假释监督承诺书》,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徐犯进行了社区影响调查,并作出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结果。教育科对徐犯进行了心理测试。综合考察徐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和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区对徐犯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性为较小。 2013年12月9日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假释。假释材料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在监内公示。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报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中院在汾阳监狱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对监狱提交的减刑意见书、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等证据都予以确认,对罪犯徐某某进行当庭讯问,公诉机关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 1月26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对罪犯徐某某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