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人员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人员武某某,男,1987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长平里。2017年12月11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5月23日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2018年7月10日投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11月4日,服刑人员武某某无诱因突发抽搐,由监狱医院转至辽宁省海城中心医院;2018年11月5日,因多次癫痫发作转至鞍山市中心医院;2018年11月8日,因病情危重,转至ICU病房;2018年11月14日,病情有所好转出ICU病房;2019年1月21日,为进一步治疗,由鞍山市中心医院转至辽宁省人民医院;2019年2月2日,由辽宁省人民医院转回鞍山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该院采用联合应用三种抗癫痫药物治疗手段,但治疗期间仍有癫痫大发作,每次持续数分钟,且每月发作三次以上。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武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19年5月6日委托辽宁省海城市中心医院对服刑人员武某某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做出诊断。2019年5月15日,辽宁省海城市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情况如下:1、癫痫;2、乙型病毒性肝炎。服刑人员武某某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3)之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服刑人员武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17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武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3)之规定;其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监区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符合法定暂子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对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子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卷内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子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子监外执行服刑人员拟居住地,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2019年5月20日,监狱委托辽宁省大石桥市司法局对武某某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2019年5月22日,辽宁省大石桥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建议对服刑人员武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案卷一并提交监狱暂子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5月28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意见:同意对武某某提请暂子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卷宗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未发现异常”。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子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武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及暂予监外执行卷宗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9年5月3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为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会议意见:武某某符合法定暂子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暂子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武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同时将提请暂子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31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服刑人员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医疗卫生处对武某某的病情诊断、基本材料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为:服刑人员武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3)之规定;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2019年6月12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子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3)之规定。2019年6月12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辽监管刑执[2019] 3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批准对武某某暂子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处将服刑人员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同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按规定将服刑人员武某某移交辽宁省大石桥市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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