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华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6年4月刑满。200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5000元。2010年1月19日投入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服刑期间,先后于2013年8月30日、2016年3月15日经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刑七个月、五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办理过程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以下简称《规定》)、《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78号)规定,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相关要求,2017年6月2日,华某某所在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华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下条件进行了审核: (一)审核案情刑期情况。华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4月刑满。200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5000元。2010年1月19日投入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服刑期间,先后于2013年8月30日、2016年3月15日经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刑七个月、五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7月30日止。经审核,罪犯华某某系累犯,原判刑期11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无从严和从宽情形。 (二)审核改造表现情况。2017年6月2日,监区先后召开了华某某所在罪犯小组的小组会议、分监区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与会10名罪犯及分监区7名民警、9名监区长办公会成员均认为,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遵守纪律,无自伤自残纪行为,患病后能配合治疗,对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经审核,华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劳动态度端正,无自伤自残行为,曾两次减刑,患病后能配合治疗,表现较好,目前暂无社会危害性。其改造表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三)审核病情诊断情况。2017 年2月7日,华某某因肝功能异常,监区将其送往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2月21日,该院出具了华犯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的《诊断证明书》。2月22日,监狱医院对华某某所患疾病进行了初查并提出“肝硬化失代偿期,建议保外就医的病情诊断”的意见。2月23日,监区根据此意见向刑罚执行科提出了对华某某进行医学鉴定的申请,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日,监狱委托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对华犯进行医学鉴定。2017年3月10日,经该医院鉴定,华某某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门脉高压征、脾功能亢进(HBsAg+)”,并分别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及《诊断证明书》。3月15日,生活卫生科对总医院的诊断结论进行了审查,提出了“该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建议提请保外就医”的意见。经审核,华某某所患疾病,符合《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规定第1款。 (四)审核其保证人情况。罪犯华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自愿作为华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刑罚执行科会同监区采取以下方式对张某某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一是审查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二是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三是致函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居住地司法局,即四川省开江县司法局,征求对保证人张某某是否具有保证人条件的意见,该司法局在《保证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表》签署了“经审查张某某与罪犯华某某系母子关系属实”的意见。经审核,张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 监区长办公会议认为,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劳动态度端正,无自伤自残行为,曾获两次减刑,表现较好,患病期间,能配合治疗,目前暂无社会危害性,符合《规定》第五条以及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规定,一致同意建议为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并向刑罚执行科写出了《关于提请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报告》,报送了暂予监外执行档案材料。 二、刑罚执行科办理过程 2017年6月6日,刑罚执行科对六监区提交的提请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报告》、材料、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监区提请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基本符合规定;提交的提请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较为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华某某基本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华宗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劳动态度端正,无自伤自残行为,患病后能配合治疗,曾获得两次减刑,表现较好,目前暂无社会危害性,符合《规定》第五条以及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规定,建议为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写出《关于提请罪犯华宗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报告》,报送了暂予监外执行档案材料。 三、评审委办理过程 2017年6月1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刑罚执行科《关于提请罪犯华宗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报告》,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进行了评审;在公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无异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报告》,建议为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四、监狱长办公会办理过程 2017年6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听取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关于罪犯华宗兵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报告》,对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提请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进行了审议,决定建议提请罪犯华宗兵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了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后,同暂予监外执行档案材料一并报送沙洋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4日,沙洋监狱管理局同意呈报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8月1日,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7日,监狱将罪犯华某某交付给四川省开江县司法局,将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档案材料移交至四川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