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红滩村442号,因盗窃罪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于2012年6月6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5日减刑一年,2015年10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财富。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日常生活中能严格自我要求,能够热心帮助其他服刑人员,共同提高,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同时注重及时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树立出狱后有一技之长的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 该犯劳动中能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能够主动节省物料、物耗,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监区集体研究后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于2017年1月兑现表扬奖励四次,2017年3月兑现表扬一次,剩余积分242.5分,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刑罚执行处经审查,该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万元服刑期间缴纳,2014年8月15日减刑一年,2015年10月30日减刑一年,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符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超过一年”的要求,结合其改造及奖励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假释的条件。2017年6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6月19日至6月23日,公示期内无异议。6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6月29日,青岛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刑更10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