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南某与妻子冀某于2010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始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关系逐渐不和。2013年1月17日,南某以家庭贫穷,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为由,向陕西省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律师代理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事项。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南某虽然出具了所在村(组)开出的经济困难证明,但未出具乡(镇)政府开出的经济困难证明。且经核实,南某名下有挖掘机和大货车各一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南某作为离婚纠纷中的男方,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之规定,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而申请人南某未提交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且在名下有大货车和挖掘机各一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而申请人南某所要求法律援助代理离婚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