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8日,湖南省津市市某足浴城经营人与津市市某建筑装饰公司签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建筑装饰公司以238000元承包足浴城装饰工程,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6日。后建筑装饰公司以204000元转包给张某,张某雇请王某、晏丙在施工工地从事油漆工作,王某还兼顾管理施工人员的生活费、计工、小型材料的购买事宜。同年8月4日下午,晏丙在施工现场二楼楼梯间搭设两个人字梯中间再横一个人字梯,站在一字梯上面用滚筒刷油漆时,不慎从一字梯上摔落至一楼,导致重型颅脑外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晏丙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家中妻子彭某常年病弱,儿子晏乙尚小,父母晏甲和欧某年迈丧失劳动能力,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这个家瞬间失去了顶梁柱。事故发生后,几个涉案当事人都相互推诿,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晏丙一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了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多方协商后制定了“调解+诉讼”的援助方案。一方面,组织多部门联合调解,稳控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迅速着手诉讼,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批准了死者家属的申请,并指派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赵继庆、周斌两名律师共同代理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兵分两路展开证据收集,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及代理人认为晏丙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希望法官能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责任过错,为原告主持公道,解决纠纷。本案中,津市市某足浴城、津市市某建筑装饰公司、张某、王某四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因死者晏丙死亡经济损失553309.25元。 承办律师经过调查了解,提出以下事实依据及主张:1.2017年6月18日,津市市某足浴城经营人与津市市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后装饰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张某雇请王某、晏丙做工。同年8月4日,晏丙在做工时不慎摔落,导致抢救无效死亡。2.津市市某建筑装饰公司工商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工商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潢设计、施工。庭审中,装饰公司自述建设施工资质正在办理中;张某自认无建设施工资质。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晏丙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在城镇从事油漆工作多年,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以主要收入来源地确定计算标准。4.虽然四原告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办理葬事交通、住宿、误工费,但考虑到事发后死者亲属前来津市处理后事必然发生交通等费用,请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综合考虑承办律师提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认定晏丙死亡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6494.75元;死亡赔偿金(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138190元)763870元;丧葬费26944.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共计834309.25元。诉讼前足浴城、装饰公司、张某已向四原告垫付款项,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四原告因晏丙死亡损失834309.25元,由津市市某足浴城赔偿84930.93元,扣减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54930.93;津市市某建筑装饰公司赔偿169861.85元;张某赔偿339723.7元,扣减已支付的57000元,还应赔偿28272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津市市某足浴城、津市市某建筑装饰公司、张某对前述赔偿金额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而违规承包工程也未给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人员现场施工时缺乏安全监管,对晏丙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晏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油漆工程的职业者,应当有必要的安全意识。但晏丙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作业,与其死亡结果有重大关系,应自负部分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足浴城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装饰公司,也未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在行为上存在一定过错。装饰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资质而违规承接工程,同时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并从中渔利,亦未监管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上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足浴城、装饰公司、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各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足浴城、装饰公司、张某分别承担10%、20%、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