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韦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初因经营需要,外来经商户王某某与韦某协商,将自己租用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某市场内的商铺一间转让给韦某,转让费18000元整。双方交付后王某某回到原籍安徽省。 韦某接手后,因打算经营食品加工,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因使用年限的问题而无法正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致使韦某无法进行经营,造成经济损失。韦某认为王某某在转让时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想找王某某解除转让合同并全额退款。王某某以并不知情为由,拒绝退还任何款项,双方发生分歧,自行协商无果后,韦某找到兰州市西固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仔细聆听了韦某对纠纷发生经过的叙述,并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详细了解王某某的调解意愿和对纠纷的陈述,对本案作出初步认定,并基于双方意愿决定受理此案。 通过认真的案情调查和分析,调解员认为调解的前提和首要任务是给他们普及商业行为中对转让商铺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双方就商铺转让行为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但双方就转让行为的主要事实部分陈述基本一致,商铺已经交由韦某使用,转让费18000元也已经全部交付王某某,该转让行为经过了商铺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属于生效的口头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调解员认为王某某在该商铺经营过一段时间,理应知道商铺经营受限的实际情况,但在转让时却对该情况只字未提,没有充分告知韦某。据此调解员以法为据,以理劝说,在对王某某多次的电话沟通中,一方面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详细地宣讲和普及,告知其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从诚信和道德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告知王某某事先未告知韦某房屋的真实情况是一种不诚信的体现,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做人要将诚信,才能有更好的发展。最终王某某同意委托在兰老乡王某代为协商,适当补偿解决此事。 同时,调解员认为在本案中,韦某并没有将自己要经营食品加工的情况告诉王某某,且作为经营者没有做好事前的调查工作,本人对此次经营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调解员基于事实,先给韦某做了思想疏导工作,帮助他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问题。 结合案件的调查材料和当事人的调查笔录,本案纠纷焦点是转让行为的有效性问题。首先调解员组织王某某的代理人王某和韦某到场,提出了调委会的调解意见: 1.转让行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的商铺转让行为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双方都已经善意履行完毕,应属于有效的口头协议。 2.根据法律规定,商铺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只对商铺的使用权和功能性的完备负有责任,对工商登记手续能否办理不负有法定的担保和告知义务。但从商业诚信和道德角度来说,王某某作为商人,应当知道办理登记手续对商铺使用的重要性。事实上,因王某某没有如实告知商铺的真实情况确实影响了韦某作出正确的判断。 3.作为商人,韦某应该对自己的决定提前做好调查和预判,不能一味地追究他人的责任,因此他对自己无法正常办理经营手续的后果负有失查的责任。 其次调解员根据上述事实,对双方进行了分别谈话。期间主要从诚信和人情角度出发,对韦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分析,核算了韦某所付出的财力、精力、物力等。并以此为切入点,对王某某通过电话反复做工作,通过推心置腹的交谈,他表示能理解韦某的种种不易,最终他主动提出可以退还韦某3000元作为赔偿,并建议韦某改变经营方向,沿用原来的工商登记手续继续经营。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由王某某退还给韦某3000元整,转让行为继续有效。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签订调解协议书当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由王某代表王某某支付现金3000元整给韦某,双方就此次纠纷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鉴于目前很多小规模商铺转让的行为都欠缺规范性,没有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也没有对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界定,很容易造成纠纷。因此在调解同类案件中必须先从达成共识的事实部分着手,兼顾法理和情理,积极促成有利经济稳定发展的协议结果。 本案从事实认定出发,摸清缘由,掌握证据,以法律为标准,通过说服疏导,以诚信经商为主线,使案件事实、责任分担、相关规定清晰明了。在此基础上,通过调解员的认真引导和建议,使得双方握手言和。 面对此纠纷,调解员认真倾听当事人心声,也设身处地了解双方的困难和要求。此案中调解员基于法理、融于情理,具体考虑到韦某的实际损失,通过讲道理,以情动人,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及时执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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