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吉林省东丰县人。因犯诈骗罪,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于2017年6月21日入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罪犯刘某某因意识丧失送到通化监狱医院,血压90/56mmHg,脉搏:60次/分,呼吸尚可。通化监狱医院依据患者病情急送至通化市中心医院,进一步完善诊断治疗。通化市中心医院相对检查完善后,病情较重,下午17时急送吉大一院二部。吉大一院二部诊断该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功能4级,贫血,血小板减少症。经该院ICU科室全力抢救治疗后,病情仍处于危重状态,主治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交待病人病情。 (二)委托鉴定。由于刘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8年5月9日向吉大一院二部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5月10日,吉林一院二部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该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功能4级,贫血,血小板减少症。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5月10日13时,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依据吉大一院二部《危重病人报告单》做出鉴定,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刘某某儿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刘某某儿子第一时间与监狱签属保证书。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节奏,监狱电话联系了罪犯刘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辽源市东丰县司法局,主动介绍情况,并于当天委托东丰县司法局进行委托调查,经东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同意接收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五)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2018年5月10日11时许,吉林一院二部向监狱下发了罪犯刘某某《危重病人报告单》。由于刘某某病情危重,监狱立即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以下简称“急保程序”),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辽源市东丰县司法局,告知相关情况。 (六)监狱审核。急保程序启动后,5月10日17时刘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连夜立即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案件并一致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5月10日19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连夜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七)提请检察机关审查。5月10日20时,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刘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八)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5月11日09时,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考虑刘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卫生、刑罚两处仅用不足两小时即将案件审核完毕,并按照急保程序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批准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1日11时,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通化监狱在狱内对刘某某暂与监外执行程序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无民警与罪犯提出异议。与东丰县司法局在吉大一院二部办理犯人交接手续,使得刘某某能够及时得到更好的治疗,为挽救其生命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保障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