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男,2000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未婚。户籍地、居住地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某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三个月,执行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情况 周某刚成年,年龄偏小,所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制定矫正方案,一是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二是增加他的法律意识和知识。三是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其心理健康。四是定期对其监护人、所居住的村进行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要求周某定期到司法所参加集中组织的教育学习。 (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周某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教育。每月进行一次个别谈话。针对周某的个性,生活经历及性格等诸多因素,对其开展个别谈话,纠正其矫正态度,掌握其内心想法,有针对性开展个别教育。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周某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在劳动中,周某能够积极主动的参加活动,自觉的完成任务,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还能积极帮助其他人。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矫正初期,工作人员给周某做了scl-90心理健康量表,了解周某的心理健康状况。周某各项因子值均在正常范围内。平时司法所会开展心理健康讲座。让周某了解一些心理学的知识,舒缓情绪的小方法。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在周某的教育矫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入矫开始的一个月内,周某认为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使其犯罪情况被村里人知晓,感觉在村子里抬不起头,自己原有的形象被打破,成为村邻眼里的罪犯,总是躲着人,不爱和村里人接触,在家里也不爱说话,并在心里产生自己的名声扫地是由于司法行政机关造成的错误观念,认为有些在监狱服刑后回来的人,村里人都不知道他们曾经有过犯罪的记录,自己这点事却全村知晓,因此导致周某对司法行政机关有点抵触情绪,认为将会影响到自己的形象,有了这种思想,导致司法所组织的活动,周某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矫正小组成员了解、观察到这些情况后,一方面加强对周某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电话汇报情况,另一方面召开一次针对周某情绪问题的矫正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对策。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周某出现情绪问题的时候,工作人员向教育咨询机构取得联系,向其反映周某情况。教育心理咨询师告知周某现在只是认知存在一点小问题,需要更多的接纳与包容和鼓励。工作人员在得到心理咨询师的指导后,多次与其进行谈心,按照指导方法,多给予周某接纳和包容,在接纳和包容的态度下使周某打开心扉,诉说心中不快,周某情绪得到了释放,同时工作人员鼓励周某重新树立信心,要想改变别人对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改变自己,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让别人从心里慢慢的接受自己,才能适应社会,融入到社会。通过多次与周某谈心,终于使周某重新拾起信心,走出家门,满怀信心地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近三个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周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已经能适应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而且还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周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刻领会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想顺利完成矫正任务,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有责任心,工作要细致,从点滴的事情中及时捕捉到相关信息,及早预防和发现问题,按照不同的情况制定精准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他们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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