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2013年4月11日交付重庆市三合监狱执行刑罚。胡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8日、2018年7月26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合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胡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胡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条件,但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此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同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三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条件,但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规范、合法,作出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