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余某某与胡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3日余某某到永宁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余某某与胡某某系雇佣关系,胡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雇佣余某某在某镇干活,做大桥杆件拆除工作,2018年4月4日中午11时许,余某某在地面干活时被铁架子倾倒后砸伤,后余某某到宁夏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1.颅脑损伤;2.右侧面瘫;3.左侧视野缺损;4.右耳缺如;5.慢性鼻窦炎;6.咽喉炎。余某某住院104天里,共花费医药费259485元(胡某某已付),现余某某伤残鉴定待3个月之后才能做,现双方申请对康复的费用、医药费及误工费垫付先行进行调解。调委会征求余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胡某某认为余某某在医院看病时,他已支付了高额的医药费,为余某某承担259485元的医疗费,其他费用等余某某伤残鉴定作出后再解决,并答应余某某按照国家伤残鉴定标准来一次性解决此事。但是余某某却坚持要求胡某某立即再支付部分医药费及生活费,指出因为自己伤残严重,吃药、检查、生活起居需人照顾,多天在家养伤耽误工作。因此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不能少。因此要求胡某某立即再支付100000元费用。胡某某不同意,当事人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经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余某某的伤残鉴定要等到出院后3-6个月才能做,但是考虑到余某某现在生活困难急需用钱,其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故调解员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法条和以往案例,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规定,胡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根据该解释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标准,结合双方实际,列出调解建议。调解员向胡某某分析解读了以上法条和内容,并告知其日后可参考《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在调解员的分析下,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建议。调解员及时反馈给余某某,通过法理分析劝其降低诉求,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其劝解之下也表示愿意接受建议,但要求残疾赔偿金之外的费用必须立即支付。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解胡某某表示余某某受伤严重又生活困难,希望能尽早支付赔偿费用,胡某某当即表示愿意。至此双方态度缓和,随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7月21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由于胡某某已支付余某某医药费共计259485元,现垫付医药费、误工费等3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再垫付医药费、误工费等20000元。 2.余利祥做出伤残鉴定后再进行调解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协议签订完毕后,胡某某在调解办公室当场支付了余某某医药费、生活费30000元,经回访又于2018年7月31日支付了20000元。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以案释法,慢慢让当事人打开心结,合理合法降低诉求,双方互谅互让,从当事人双方实际出发,制定调解方案,力缩小双方差距,最后使得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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