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家住沈阳市皇姑区,无前科。刘某某2012年11月22日因运输毒品罪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止,2014年6月5日入监,2018年1月19日由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转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30日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住院治疗期间受禁闭处分一次。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刘某某因身体不适于2017年9月13日由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干警带至沈阳市七三九医院就诊,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2017年10月9日根据该犯病情,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委托沈阳七三九医院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0月17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项第1条之规定。2017年11月27日因刘某某病情加重,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刘某某送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铁岭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19日刘某某调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改造。因刘某某调入盘锦监狱时间较短,且刘某某为涉毒犯罪,余刑较长,刑罚执行科调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决定于2018年4月26日委托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再次对刘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5月10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项第一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刘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2日其保证人提出具保申请,愿意承担具保责任,能够履行具保义务。2018年5月29日保证人资格审查通过。鉴于刘某某病情,盘锦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29日召开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出具了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纳入社区矫治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3日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审委员会合议,因刘某某在医院就诊期间又检查出肝部肿物,故当时评审意见为:“待新病情确诊后再予以合议”。2018年7月31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诊断,原发性肝癌(可能大)。盘锦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日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评审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思想稳定,注重个人卫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虽在住院治疗期间受禁闭处分一次,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积极悔改,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盘锦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连同相关材料抄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无异议。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8月7日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盘锦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8月27日局刑罚执行处对案件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研究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认为服刑人员刘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之规定,作出辽监管刑执〔2018〕6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将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9月12日,辽宁省盘锦监狱将服刑人员刘某某移交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