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2014年3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2014年4月1日,陈某某到黄石港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但悔罪意识淡薄,认为自己犯的“错误”不大。2018年9月19日,陈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黄石前往荆州办事。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此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电话联系其本人,在通话中陈某某也承认了这个事实。 2.调查取证。司法所对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由于陈某的行为已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情形,2018年9月1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黄石港区司法局对陈某某给予警告。黄石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20日,黄石港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这个案例,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坚持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结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