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某镇,法定代表人、股东蒋某山。 2018年至2020年,蒋某山在经营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恶意拖欠万某某、赵某荣、赵某奎等4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90318元。2020年10月23日,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蒋某山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及被告人蒋某山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蒋某山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被无为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其亲属代为垫付8万元工资款交至无为市公安局暂扣。同年12月11日经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山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认为,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及蒋某山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为市人民法院受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为被告单位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辩护人,并于2021年4月20日向无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为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援助。 无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因指定援助对象为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认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该案系刑事案件,由法院指定辩护,但其要求法律援助的对象为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符合本条例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法人,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本案中无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公民,故不予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