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秦某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研究生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包九原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包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3月24日调入包头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初,分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摸排罪犯秦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将其定为拟假释人员。罪犯秦某某的包组民警反复对该犯的判决书、起诉书进行查阅,认定该犯的犯罪性质属偶发、非暴力性犯罪,同时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记功4次。经了解,秦占明与罪犯秦某某系父子关系,退休医生,自营一家诊所,可与罪犯秦某某居住在一处,愿意配合对其做好监督帮教工作,罪犯秦某某可以在诊所帮忙,假释后就业有一定保障。综合考虑,分监区初步判断罪犯秦某某改造积极,渴望早日出监与家属团聚。 监区经审核分监区提请材料完备、规范,并及时将该犯送至监狱教育科进行心理测定,判定罪犯秦某某再犯罪风险较小。 由监狱法制科与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电话沟通,将该犯在监狱的表现情况,以及民警对该犯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向社区矫正机关进行通报,沟通意见后,监狱法制科及时将该犯法律文书等材料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到社区矫正机关,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意见期间,监狱法制科定时与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电话沟通,查询办理进度及存在困难,如果是监狱能予以解决的,及时解决。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同意接收罪犯秦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7年3月17日分监区经过集体研究,提出罪犯秦某某假释建议。监区综合考虑罪犯秦某某服刑期间表现、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以及再犯罪危险评估结果,经2017年3月22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集体研究建议依法对罪犯秦某某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过监狱法制科审查,罪犯秦某某实体条件符合假释条件,相关法律文书、在监考核表现等材料齐全,同时以监狱名义向罪犯户籍地所在公安机关出具委托函,请当地公安机关配合核实罪犯户籍信息,证实罪犯秦某某非“三假”罪犯。2017年3月29日,监狱法制科出具了同意提请罪犯秦某某假释的审查意见。 2017年3月31日召开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同意提请罪犯秦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秦某某假释一案的假释建议及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6月26日,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假释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秦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秦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秦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立案并在监狱法庭开庭审理罪犯秦某某的假释案件。2017年8月2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裁定罪犯秦某某假释。监狱将罪犯秦某某送至户籍所在地,与司法机关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对假释罪犯立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