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5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酉阳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2021年3月,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2021年4月26日,陈某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规行为发现及认定情况 2021年4月26日,陈某到番禺区司法局报到时,工作人员发现其判决书生效日为2021年4月13日。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报到,而陈某报到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番禺区司法局为陈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指定司法所调查核实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原因。2021年4月30日,司法所对陈某进行了询问,陈某称工作人员通知其前往番禺区司法局报到时,本人正在西藏的边防公路工地工作,因路途遥远,导致未能在规定日期内赶赴番禺区司法局办理登记报到手续。 (二)给予训诫情况 针对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行为,司法所组织召开考核奖惩集体评议会议。经集体评议,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填写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番禺区司法局对陈某给予训诫。2021年5月11日,番禺区司法局经考核奖惩审议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陈某训诫一次,并制发《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训诫决定书送达情况 2021年5月11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陈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辖区民警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教育谈话,重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并严肃告知其违反规定的后果。 (四)训诫处罚效果 通过此次训诫谈话,陈某对本人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知,并表示一定会端正态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结合陈某被训诫的案例,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深入学习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身份意识,提高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正。本案中,陈某对社区矫正不重视,在被训诫后,能够转变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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