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和吴某两位老人的孙子黄甲因患先天胆道闭锁症需要到天津做肝脏移植手术,他们的儿子黄乙(黄甲的父亲)欲将其肝脏捐献给黄甲。根据该医院的要求,进行肝脏移植手术前,需要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到现场签字表示同意。但是黄某和吴某夫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能及时赶到天津进行现场签字。于是,他们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人体器官捐献家属知情同意书签名属实公证。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公证员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疾病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进行核实。同时,公证员还对黄某和吴某夫妇提供的《人体器官捐献家属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进行审查,通过仔细询问两位老人的真实想法,确定同意书内容为他们的真实意愿后,决定为其办理《人体捐献器官家属知情同意书》签名属实公证。考虑到器官捐献就是和时间抢生命,市公证处为黄某和吴某夫妇开通 “绿色通道”,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立即为其办理签名属实公证,当日即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实现了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黄某、吴某贞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人体器官捐献家属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