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10月23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该罪犯于2015年11月6日投入浙江省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并于2016年11月9日调入浙江省杭州市北郊监狱继续服刑,服刑期间担任学习组长、生产线质量总检以及纪律大组长等岗位,表现优异。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在减刑假释情况排摸时发现,罪犯陈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各方面表现积极,但是仍有较大的罚金未履行,原判决15万的罚金只有2016年10月13日缴纳850元、2016年12月27日缴纳2500元两次履行记录,罚金履行比例不足3%。分管民警遂找他谈话,该罪犯自述家中有老有小,妻子在家待业照顾小孩,原本一家人都靠他在外面打拼挣钱,如今家里的经济支柱倒下了,这么多的罚金要一下子全部缴纳也确实困难,同时他觉得按照自己的改造表现,加上家里经济条件一般,缴纳一部分罚金后,监狱自然就会为其呈报减刑。分管民警将收集到的情况及时在监区会议上作了反馈,经过监区集体讨论决定:一方面继续做罪犯的思想工作,告知其财产性判项的法律责任,如果履行比例过低,呈报减刑时会扣减几个月,甚至不予减刑,而且刑释后还有罚金没有缴纳,出行坐飞机和高铁都是有限制的;另一方面汇报监狱后向该罪犯的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民政局寄送经济调查函,了解其家庭的经济情况。然而寄出去的经济调查函杳无音信,如果再拖下去将对其正常的减刑呈报造成影响。为此,分管民警再次找其谈话,告知相关政策,同时给予特批增加亲情电话,方便其联系家属。经过多方努力,3月中旬,其家属终于答应想办法筹措资金缴纳罚款,最后在转让了家中的一辆轿车以及亲戚朋友的帮助下,于2017年3月20日缴清了剩余的146650元罚金。2017年的5月,监区综合其改造表现和罚金履行情况,向监狱提交了减刑9个月的呈报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减刑9个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