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县“五保户”王某甲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先生(王某甲)年近60岁,一直未婚,无子无女,父母早亡,属“五保户”。2017年末,王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肝癌晚期。由于长期孤身一人,生活随意,不善理财,现在得了重病又没钱治疗。王先生的表姐夫夏某得知情况后,请求村委会为王先生想办法解决此困难,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把王先生的侄子等亲戚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两个侄子愿意拿出10万元为王先生看病,并同意照料他的余生,王先生也同意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的一院平房归这两个侄子所有,公证员现场为他们起草遗赠扶养协议,并建议王先生和两个侄子以及侄媳共同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2018年5月16日,公证员认真审查了王先生和两个侄子、侄媳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和村委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王先生家庭成员状况证明后,认真进行了核实,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帮助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并按程序办理了公证,依法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高公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乙方:王某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盛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王某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张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甲方去世后,坐落在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二社平房一院由乙方继承,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甲与王某乙、盛XX、王某丙、张XX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纹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高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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