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反映:2019年9月以来,被鉴定人李某某多次窜至XXX市XX区海外海名仕苑、佳山墅、秀水山庄等小区实施盗窃,作案十余起,盗窃财物二十余万元。2019年12月20日被鉴定人李某某被XXX市公安局XX分局抓获,在讯问中被鉴定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予以刑事拘留,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发现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对其采取监视居住。为办案需要,XXX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精神状态及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相关要求,佩戴口罩。精神检查中意识清晰,年貌相符,仪表尚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存在,对周围环境无陌生感。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配合检查。能清楚讲述个人和家庭情况、生活、婚姻状况及工作经历称:“叫李某某,1983年出生,属猪;文化程度不高,小学读到三年级,没钱读,成绩不怎么样;家住XX市XX县,XX人,现在在XXX,家有老婆,女儿还有我,三口人;现在和老婆离婚了,今年上个月离婚,她老是说离婚,所以就离婚了;我以前在外打过工,搞建筑,做保安,开工车,面包车,进厂里打工过,电子产品等”。询问中承认自己既往有过吸毒经历,称:“以前有过,吸的是K粉、冰毒,2013年开始吸毒”,同时称:“不吸的时候生不如死,头昏,难受,吸过以后兴奋、反应快,快乐”,同时又强调自己“最近二、三年没吸,不吸了”,但有时候“想吸”,对具体吸毒情况交流中多次欲言又止,不愿深入交谈。 精神检查中可引出既往有幻觉存在,称:“以前偶尔有点声音,就是好像有人在我耳朵边乱七八糟的说话,家里一个人没有,耳朵里传出来”,否认去年和现在有这种感觉和声音存在。思维联想无明显障碍,语量和语速均正常,无思维连贯性异常,无思维逻辑障碍。思维内容中既往存在可疑的嫉妒妄想,询问时称:“以前怀疑过,但老婆(出轨)我没证据,离婚了还住一起;和人家有没有不正当关系,老婆的事我没证据”,否认有被害妄想,询问可有人害你时答:“我不知道”。对既往就医的情况描述:“乱发脾气,记性力有时好有时坏,我觉得一般般,其他没什么,以前吃过药,忘记了,第一次吃再普乐,XX省医院看了几次”。智能、记忆无缺损,注意力集中。对既往情绪方面的问题表述:“就是乱发脾气,其他没有了”,目前情绪状态比较平稳,未见情感高涨和情绪低落之表现。意志、行为目前暂未见明显异常表现。内省力不全,对自身疾病和精神状态无认识能力。 被鉴定人能简单的回忆涉案经过,询问时称:“去年(指2019年)9月份开始的”,到“去年12月份被抓到,交代了”,主要就是“盗窃”,对具体地点称“想不起来”,盗窃时间选择在“晚上”,盗窃方式称:“人家没关窗户,门没锁,翻窗”,盗窃物品“人民币,其他没什么”,问及盗窃多少钱物时“偷来多少钱没数过”,而对盗窃来的财物自诉“吃喝玩乐,买东西”。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称“我认为违法”,并主动承认自己以前也偷过“2016年XX法院判6个月;2018年XX法院判7个月”。 (三)查体:神清,生命体征平稳,未见神经系统异常体征。 (四)辅助检查: 1、头颅CT(检查号12004300020):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地形图检查(EEG号:10542):正常脑电地形图。 3、90项症状清单(自评):躯体化、敌对中度;余项目如抑郁、焦虑、偏执、精神病性、人际关系敏感等为轻度。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根据委托鉴定单位的卷宗材料反映: 1.1、被鉴定人李某某,男,37岁,苗族,无业,已婚,小学文化。 1.2、被鉴定人吸食K粉和冰毒史有七年。被鉴定人自述2013年开始吸食K粉和溜冰(吸食冰毒);家属(其母亲和妹妹)也认为是吸毒导致脑子吸坏了,但从未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罚;同时又曾经先后二次因盗窃罪在XX省XX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2016年4月18日)和XXXX司法鉴定所(2018年10月10日)鉴定医学诊断均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近二年自己否认有吸食毒品行为,但从材料和精神检查中均明确反映了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毒品史。 1.3、现有的病历资料提示被鉴定人精神异常主要临床表现为“疑心重,不相信人,脾气大,有时摔东西,心情郁闷,沉默寡言,有时发呆,自言自语,感到有人跟踪自己”等于2013年3月5日首次到XX大学XX二医院门诊就医,门诊诊断:精神分裂症?由于不能提供其有吸食毒品史而无法明确诊断,其后又先后三次复诊,仍不能明确诊断,予以取药,最后一次复查时间为2017年7月1日,门诊诊断:精神分裂症?其精神病史距今七年余,从出现精神障碍表现的时间以及到精神专科医院门诊就医的时间节点上可以反映出其精神障碍的出现可以确定在吸食毒品之后。 1.4、氯胺酮(俗称K粉)属于非鸦片系麻醉科药物,长期吸食可出现幻觉、进入梦境状态等精神症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具有药物依赖性、中枢神经兴奋、致幻和拟交感效应等药理、毒理学特性,是联合国精神药品公约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在长期服用过程或一次性使用后,可出现类似精神分裂症表现如错觉和幻觉,也可出现欣快感、话多、情绪高涨以及情绪不稳、烦躁不安,情绪抑郁等。被鉴定人均有吸食以上二种毒品史,故此可出现较为复杂的临床精神病理症状,而由于不能提供吸食毒品史导致精神科的诊断不能明确。本案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理症状恰恰符合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精神症状临床表现。 1.5、本次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能回忆既往精神症状,主要表现为有幻觉,思维内容中既往存有可疑的嫉妒妄想,存在情绪不稳,暴躁,乱发脾气现象。今天精神检查中意识清晰,思维连贯,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情感高涨或低落体验。无记忆、智能障碍;目前意志行为无异常。自知力不全,对于因吸食毒品导致精神方面的异常认识不全。 2、综上所述:根据卷宗资料及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吸食毒品的时间发生在出现精神障碍之前以及吸食毒品的种类(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本次鉴定精神检查中的自述既往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和精神症状,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之诊断标准。可排除精神分裂症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李某某精神疾病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其吸食毒品属于自愿性质。且既往有过多次盗窃,屡教不改,没有任何悔改意识,每次出狱不久就又进行盗窃,其对自己行为的放纵性,属于明知而故犯。今天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在本次案发期间意识清晰,未发现有精神病症状存在,且选择盗窃时间(凌晨)、盗窃方式(翻窗入户)和盗窃钱物均有明确的现实性动机,案发后能理解偷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表明其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据此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5.1.1,鉴定专家组一致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本次盗窃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李某某精神疾病医学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李某某本次盗窃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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