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2017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依法被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由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刘某生在农村,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于动手打人的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认为即使把人打坏,给人花钱看病就行,对法律的无知让刘某终因冲动而获罪判刑。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27日,二道区司法局收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刘某实际居住地、社区影响等情况的调查委托评估函。二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性格特点、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居住期间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是否会对社区造成危害、社区矫正机构能否对其有效监管矫正、适用缓刑是否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否需要附加“禁止令”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二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认真查看、核对了刘某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真实了解其实际情况及社区影响,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同某司法所所长、驻局民警对刘某进行实地入户调查。经了解,被告人刘某确系在长春市二道区辖区内居住,社区及邻居证明其为常住户,平时无不良行为。调查过程中全程通过执法记录仪留影留像。二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综合调查人及司法所意见,认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并于当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回复对被告人刘某的调查意见。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4月2日,二道区司法局收到二道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同日刘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二道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二道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2017年4月2日,刘某到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促使刘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刘某保证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 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刘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刘某保证人、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刘某初次接触后,发现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事情发生后,原本内向多疑的刘某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觉得前途失去了光明。虽然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但是惧怕参加各项社区服务及教育培训。针对刘某存在的问题,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人性化的社区矫正方案。针对其心理问题,矫正中心专门指派心理咨询师为刘某进行了心理评估和疏导。刘某害怕参加社区服务是其内心的非理性信念在作怪。觉得触犯法律的人,别人会看不起,如今自己因故意伤害罪成了一个社区服刑人员,别人自然会看不起他。这种绝对化的想法,导致了其在生活中抬不起头,怕见熟人,对社区服务存在抗拒心理。针对他的思想问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循循善诱,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刘某担心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同时,明确了在对刘某的教育矫正方面,着重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帮助他学法、知法、懂法,避免其因不知法不懂法再犯错误。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成功消除刘某的心理负担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针对刘某自尊心强,迫切希望尽快偿还因赔偿受害人所欠债务的心理,鼓励其发挥驾驶大型机械车的特长,助其找到一份为建筑企业运送砂石的工作,月收入除去温饱仍有剩余。刘某的生活有了保障,帮助他减轻了思想负担,对生活重拾信心。刘某对社区矫正的态度也越来越端正,能够积极参与司法所组织的各种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对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法治教育学习也格外认真,对自己过去犯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反省。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继续做好矫正末期监管的同时,加大了对刘某的走访频率。再次对刘某进行评估,检查矫正的效果,帮助其牢记教训,重新树立生活信心,顺利回归社会。在教育矫正时侧重于法律法规、前途教育、警示教育,强化对其的遵纪守法教育,对教育矫正的成果进行巩固。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一年多时间内,刘某能够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法治意识、公共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他也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逐步拾回了信心,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10月1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刘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刘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10月1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将盖章生效的解矫证明书交到刘某手中。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二道区司法局及时将刘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二道区人民法院、二道区区人民检察院和二道区公安分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刘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根据其社区矫正期间综合表现、总体矫正质量评估得分和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列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并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刘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了刑法,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因自己的罪行产生罪恶感、自卑感和逃避心理。司法所根据刘某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刘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多次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积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刘某再就业,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制度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