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1991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镇远县,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6年7月调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4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罚,2019年1月8日因吞食异物自伤自残被禁闭处罚,被监狱列为重点管控对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杨某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是家中独生子,父母自小对杨某过于溺爱,而忽略了对杨某思想品德教育,任其自由发展。 (2)社会经历:杨某初中毕业后就外出务工,混迹社会,好吃懒做,不学无术,社会恶习较深,因整天无所事事,与一些三教九流的人混在一起开始吸毒,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2016年7月,杨某从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调入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前期表现较好,改造较为积极并获得减刑,入监中期杨某开始得意忘形,规范意识较差,与他犯矛盾日益凸显,2019年1月4日因生活用水问题殴打他犯被警告处罚后不思悔改,1月8日以自伤自残的方式再次违规被禁闭处罚,开始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3.心理行为表现 杨某性格无明显外向或内向特征,但情绪波动大,善狡辩,思想较为固执,不轻易改变,易走极端而引起自伤、自残及打架斗殴案件,因其情绪不稳定、冲动,有一定攻击和报复心理倾向,主观意识强,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杨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入狱前长期在外务工,认识较刻板,不轻易改变,做事不计后果。 (2)性格因素:杨某由于父母溺爱且对他缺乏应有的管理教育,有一定叛逆心。同时,杨某父身患癌症,母亲体弱多病,也对其造成严重的打击,导致其心理包袱重。 5.矫治方案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对杨某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时事和劳动意识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引导帮助,让其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了解法院判刑的依据及量刑标准,懂得法律的威慑作用,促进杨某积极主动改造,同时做好杨某的教育引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缓解改造压力,使其安心投入改造。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引导杨某在加强法律法规和文化知识学习时,培养几项兴趣爱好,丰富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促进良好行为养成。从近期表现情况发现,杨某爱好下象棋、看杂志,民警的教育改造手段取得一定的效果。 (3)加强亲情帮教。杨某的父母受到监狱邀请,到监参加“开放日”亲情帮教活动,此后杨某的父母来监接见,了解到杨某违规违纪的事情后,对杨某进行了正面鼓励,要求他改正恶习,服从管理,并告知杨某“父亲身体恢复较好,不用担心家里,放心服刑改造,争取早日刑释回家”。通过多次监狱安排的亲情帮教,杨某感受到了亲情的温暖和亲人的期盼,同时,也看到了民警对自己的关心,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改造动力。 (4)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民警在杨某的改造心态平稳后,为其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激发自愿参加劳动的积极性,积极发挥自己的价值,正视服刑改造生活。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性评估。在矫治过程中,对杨某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心理教育,强化教育改造的攻心作用,掌握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及时做好相应的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 6.预期矫治目标 (1)帮助杨某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学会冷静处理问题,改掉盲目冲动的习惯,学会换位思考,减轻敌对、固执和偏激情绪,少钻牛角尖。 (2)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充分认识自身犯罪的危害性,真正做到认罪悔罪。 (3)强化法律法规学习,鼓励杨某学法、懂法、守法。 (4)增强生活信心和改造信心,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使其能够积极投入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半年的教育转化,杨某改造态度明显好转,基本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坚定改造信心,能认真负责地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改造任务,目前杨某思想稳定,改造积极,同时仍需作好进一步教育引导。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知,类似杨某一类的罪犯其实占据了监狱罪犯的大多数,他们平时改造较好,但是在某些时候可能会突然出现改造反复情况,这就给干警一个警醒,对每一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都不能轻易放松,不能忽略中间数量最多的普通罪犯的教育改造。一定要深入了解一名罪犯成长过程和社会经历,在其违规违纪时,既要给予严厉打击,也要给予希望,更要作好教育,只要摸清了罪犯的思想,就可以“寻根问源”“对症下药”,解开罪犯心理的“结”,实现教育矫治罪犯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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