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0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居住地为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2016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2016年9月13日,李某到滦平县司法局报到,由中兴路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担任某公司经理,因忙于公司业务,平日回家时间较少,因在生意场上经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为索取欠款,李某伙同朋友一起非法拘禁他人,强行逼迫还款,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办理入矫手续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其必须办理手机定位,并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李某以没有身份证为由拒绝,中兴路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其办理手机定位,其均以无身份证为由拒不办理,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这一行为充分反映出李某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2017年9月27日,滦平县司法局因李某拒不办理手机定位给予其第一次警告。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1日,中兴路街道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李某均未参加,后虽经司法所多次电话催促,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仍不改正,之后拒不接听电话,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滦平县司法局给予李某第二次警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日,李某定位手机关机10小时,滦平县司法局依法给予李某第三次警告。2017年3月2日,中兴路街道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人机分离拍照抽查,李某未上传照片,未能完成人机分离抽查规定。当日,滦平县司法局通过李某定位手机一直联系不上本人,通过手机信息发布指令也没有收到回复。2017年3月3日,滦平县司法局和中兴路街道司法所通过定位手机联系、走访其家庭及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等多种方式均未找到李某。整个组织查找过程,中兴路街道司法所和滦平县司法局进行了详细记录,固定了李某接受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证据。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存在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兴路街道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滦平县司法局提交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滦平县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审核同意,于2017年4月2日,依法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4月10日,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滦平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滦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滦平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滦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和滦平县公安局。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滦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的决定作出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属于在逃状态,滦平县司法局依法通知滦平县公安局对其进行追捕,目前李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二)滦平县司法局在协调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捕的同时,与县公安局保持密切沟通,注意多方收集李某信息,确保一旦出现李某踪迹,立即实施抓捕,确保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震慑力。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身份意识淡漠、故意逃避监管、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依法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区服刑人员更应引以为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矫正期间定期汇报思想、参加社区服务、外出请销假等监督管理规定,珍惜在社区服刑改造的机会,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