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7日凌晨,王某某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机动三轮车来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环西大道四中天桥旁的工地上盗窃扣件480个,随后将被盗窃的扣件卖给了废品收购店。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扣件价值4050元。2018年11月3日凌晨,王某某、余某某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机动三轮车来到都匀市沙坝北出口北城财阜四期的工地上盗窃扣件1800个。当天凌晨,王某某、余某某和王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又来到都匀市雷钵寨红绿灯安置房的门口盗窃电缆线长58米。随后,王某某、余某某和王某将当天盗窃的扣件和电缆线以8300元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店。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扣件价值11583元,被盗窃电缆线价值22620元。2018年11月中旬,王某某、余某某二人归案。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王某某、余某某被逮捕。 因王某某、余某某及其家属都没有为他们聘请辩护律师,都匀市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通知都匀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余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5月5日,都匀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红权和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古嘉夷分别为王某某、余某某提供一审阶段辩护。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一是分别到都匀市人民法院阅卷,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二是分别到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会见了王某某和余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承办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人数较多的盗窃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王某某和余某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人均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二是在本案定性较清楚的情况下,具体辩护思路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被盗窃扣件和第三起被盗窃电缆线的数量进行认真的核实,准确地确定其价值,达到为被告人作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效果,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一次庭审中,针对公诉人指控王某某参与的第一起盗窃,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的第一起盗窃案件盗窃扣件480个,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扣件价值4050元。480个扣件的价值4050元是计算错误,按被盗窃扣件1个价值5元计算,480个扣件的价值应该是2400元。经公诉人核对后,公诉人当庭变更指控王某某参与的第一起盗窃扣件480个的价值为2400元。 针对公诉人指控王某某、余某某参与的第二起盗窃,王某某、余某某的辩护律师分别提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余某某参与的第二起盗窃案件盗窃扣件1800个,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扣件价值11583元。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可以得知:2018年11月3日凌晨,在都匀市沙坝北出口北城财阜四期工地盗窃扣件的有两帮人,一帮人是郭某某、王某某和罗某某三人,另一帮人是王某某、余某某和王某三人,这两帮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是各盗各的,双方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而当天凌晨该工地上被盗窃的1800个扣件应是这两帮人盗窃扣件的总数。另外,根据废品回收店店主强某在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其女儿强某某在2018年11月3日上午跟王某某、余某某和王某三人收购了200个扣件。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凌晨,在都匀市沙坝北出口北城财阜四期工地盗窃扣件1800个,经认定价值11583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不应当予以支持。 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王某某、余某某参与的第三起盗窃,王某某、余某某的辩护律师分别提出,通过庭审中播放的视频监控录像可以看到,2018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和王某在都匀市雷钵寨红绿灯安置房的门口盗窃电缆线长度应该在20米左右,而被害人蒋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被盗窃电缆线的长度是58米,存在夸大和不真实的问题,请法庭调查核实。庭审中因法庭需要通知被害人出庭说明情况,法庭宣布休庭。 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害人蒋某某到庭并当庭陈述:2018年11月3日凌晨,都匀市雷钵寨红绿灯安置房门口被盗窃的电缆线长度是27米,不是58米。公诉人问被害人蒋某某为什么其在公安机关陈述被盗窃电缆线的长度是58米?被害人蒋某某回答是为了惩罚小偷,才在公安机关将被盗窃的电缆线的长度说成是58米。 根据存疑时有利被告人原则,应以销赃价值8300元来认定盗窃数额,公诉人当庭变更指控王某某参与的第二、三起盗窃扣件和电缆线的价值为8300元,变更指控余某某参与的盗窃扣件和电缆线的价值为8300元,王某某、余某某当庭对公诉人变更指控的盗窃扣件和电缆线的价值都予认可。因王某某、余某某二人均是累犯,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盗窃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投入到该案辩护工作中,从阅卷到会见受援人,最后确定该案的辩护思路是核实被盗窃物品的数量,从而准确确定被盗窃物品的价值,以达到为受援人作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效果。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认真质证和提出辩护意见,使公诉人当庭变更了指控的盗窃数额,对王某某指控的三起盗窃总数额从38253元当庭变更为10700元,对余某某指控的二起盗窃总数额从34203元当庭变更为8300元,使王某某、余某某的刑期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三到四年有期徒刑分别降到法院的宣判刑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和二年有期徒刑,从而为2名受援人取得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