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乙于2002年8月8日出生且智力残障一级,其母亲于2006年去世,黄某乙与父亲黄某甲一起生活。2012年6月8日晚,年仅10岁的黄某乙怎么也想不到亲生父亲竟然强暴了自己。她后来把此事告诉了驻点社工,社工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经医院检查,被害人黄某乙的处女膜已经破裂,随后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拘留。2013年1月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某甲入狱后,黄某乙就由远房亲戚黄某丙及张某甲照顾。 2018年6月27日黄某甲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黄某甲整天呆在家里,黄某乙不敢与黄某甲一起生活,仍然与黄某丙和张某甲一起居住。一直照顾黄某乙的黄某丙和张某甲希望他们父女能缓和关系,于是让黄某甲搬进来,四人共同居住在一间房屋里,可相处一段时间后,发现两人还是不时恶语相向,且黄某甲有明显的暴力倾向。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考虑到黄某甲曾经性侵亲生女儿,现在也没有经济来源和收入,无法承担照顾黄某乙的责任,继续由黄某甲担任黄某乙的监护人可能会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便依职权告知一直照顾黄某乙的黄某丙和张某甲,并征询他们是否愿意承担黄某乙监护责任的意见。在得知他们两人愿意担任临时监护人后,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黄某乙所在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咨询了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撤销监护权的条件和要求等,后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关于“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正式启动了支持起诉撤销黄某甲监护资格的司法程序。因黄某丙、张某甲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为其代理案件事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5日向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告知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黄某丙、张某甲申请撤销监护权一案已由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因申请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依照《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依法为申请人指派律师。黄埔区法律援助处于2018年7月9日接到《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当日决定指派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的刘传根律师承办。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感到案件情况特殊,时间紧迫,连夜找到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人黄某丙、张某甲了解案件情况,起草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书,指导申请人黄某丙、张某甲准备好立案所需要的证据材料。2018年7月18日上午,刘律师来到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庭李法官第一次看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求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要求律师待法院研究决定后再通知领取受理通知书。当日下午刘律师收到黄埔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的立案通知。2018年8月1日上午案件如期开庭,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律师刘传根出庭代理两申请人,被申请人黄某甲未到庭。刘律师在庭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黄某甲性侵被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资格。被申请人黄某甲因犯强奸罪(侵害对象为智力残疾一级的亲生女儿黄某乙,2002年8月8日出生)于2013年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已刑满释放。其刑满释放后对黄某乙恶语相向,且有暴力倾向,严重影响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具备监护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被申请人黄某甲对黄某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被申请人黄某甲刑满释放后每天在家不务正业,足不出户,也无经济来源和收入,每月靠残疾补贴300多元度日,生活上还需要黄某丙给予资助。被申请人黄某甲根本无法担负起照顾黄某乙的责任和义务。 (三)申请人实际上一直对被监护人黄某乙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黄某甲入狱后,被监护人的生活和监管一直由申请人黄某丙负责,张某甲协助。现被监护人黄某乙也愿意继续由黄某丙、张某甲继续照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黄某丙、张某甲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黄某甲性侵亲生女儿黄某乙,严重损害了黄某乙的身心健康,继续由被申请人黄某甲担任黄某乙的监护人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人作为负责临时照料黄某乙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申请撤销黄某甲对黄某乙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黄某丙、张某甲为黄某乙的监护人。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恳请法院能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庭决定休庭十分钟,休庭结束后进行了宣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黄某甲为黄某乙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黄某丙、张某甲为黄某乙的监护人。由于该案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已产生法律效力。目前已由黄某丙和张某甲对黄某乙履行监护职责。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资格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也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宗撤销监护权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及时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为被监护人指定了监护人,有效地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难点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被监护人的母亲早年去世,没有亲兄弟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平时的生活和监管只好由远房亲戚黄某丙和张某甲负责。黄某丙、张某甲一开始对法律规定还是不太了解,认为没必要去启动撤销被申请人黄某甲为黄某乙的监护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反正黄某乙都是由他们照管的。经过说服工作,他们认识到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做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工作。撤销黄某甲的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是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也是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