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钮某和陈某住同一幢楼的不同楼层,两家偶有来往。2020年某日下午2时许,陈某的母亲孙某1、舅舅孙某2、外公孙某3带着陈某的两个年幼的孩子一块到钮某家玩,钮某正在家中客厅与其朋友打扑克。下午3时许,两幼童爬到钮某卧室1米多高的窗户上玩时,防盗窗脱落,两幼童从十四楼坠落身亡。事后,陈某起诉钮某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27万余元。 钮某多年前因意外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也仅能感受近在咫尺的光感,系视力一级残疾的低保户。2021年7月21日,钮某向安徽省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钮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张娟娟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与钮某取得联系,认真听取了钮某的案情介绍,分析了陈某的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钮某对两幼童是否有安保义务。陈某认为公安局出具的报警记录、案情情况说明和照片证明了由于钮某卧室处的防盗窗脱落导致两幼童与防盗窗一起坠落地上致死的事实,从而证明两幼童的死亡结果与钮某有因果关系,钮某存在主要过错。 承办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从公安局调取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完整反映出了案件过程。事发时,钮某卧室窗户距离地面1米高,窗户上有玻璃窗,玻璃窗外安装有防盗窗,两幼童是自行攀爬到木箱,进而攀爬到狭窄的窗台上的。承办律师认为,钮某家不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钮某也不是参加人数较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以钮某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视力一级残疾的钮某不能看到、预料到有人会无缘无故爬到自家卧室的窗外,既不能期待其照顾、看管孩子,也不能期待其预见超出合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故两幼童坠楼伤亡是意外事件,钮某没有过失、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8月11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钮某作为房屋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家的防盗窗没有安装齐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虽不是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但事故的发生必定是在其家中发生,考虑到钮某残疾类别是视力一级残疾,故钮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钮某赔偿原告30%的损失共计54万余元。 钮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指派张娟娟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援助。承办律师查阅了诸多高空坠楼的案例,认为: 1.钮某没有追求或者放任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对损害后果没有故意和过失,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2.钮某没有违法、违约行为和违背善良风俗,没有道德上的不当。“防盗窗”顾名思义,其主要作用在于防盗,给非法入侵者设置阻碍,而非是作用于防止爬到窗外的人掉落,况且是否在自己家中安装防盗窗是个人自由的选择,我国现行法律对安装防盗窗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钮某没有安装防盗窗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钮某默示邻居到其家是正常社会交往的情谊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仅是纯粹生活意义上的合意,双方并不存在法定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钮某便没有法律上的或双方约定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3.陈某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钮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没有提供钮某存在过错的证据,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错误的使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4.钮某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意外的发生完全是监护不当造成。 5.一审判决钮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不合法。钮某作为房屋使用人,仅负有对自己和客人提供相对安全场所的责任,而非负有提供绝对安全场所的责任,不能因为“事故的发生必定是在其家中”,仅基于有空间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钮某,这显然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一审判决钮士涛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对安全保障责任人的任意扩大。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沟通后,及时递交了上诉状。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孙某1到钮某家做客,是邻里间正常的交往、走动行为,双方并无法定的安保义务,更何况钮某家中是私人空间,并非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对于两幼童的到来,尤其是跟奶奶一起、有人看管的情况下,钮某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两幼童会爬到离地一米多高的窗台上玩耍。钮某视力一级残疾,其当时其在客厅,无能力发现孩子做出危险行为。孙某1带着两幼童到钮某家,其监护和看护义务并未随之转移至他人,孙某1在钮某家只顾看打牌,对年幼的孩子长时间脱离其视线不管不问,未尽到看护义务,才导致本案意外时间的发生。钮某对本案意外事件的发生无法律上的过错,也无道德上的不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邻里间的正常交往、走动行为,是否存在法定的安保义务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钮某家不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钮某也不是参加人数较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以钮某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案例,据理力争,最终成功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