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宋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被鉴定人对受伤史记述:2018年12月19日,宋某某被他人用小刀致伤右大腿。伤后经送海口市人民医院疗,已临床治疗稳定出院。 现因办理案件需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委托本中心对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海口市医院宋某某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号:0485947)摘录: 入院日期:2018-12-19 出院日期:2019-01-08 入院情况:患者因刀刺伤致右大腿疼痛出血3小时入院。体检:神志清楚,右大腿外侧可见长约cm刀刺伤口,深及股骨后侧,周围可见血肿形成,股二头肌断裂。右膝关节可活动,右足下垂,小腿外侧及足内侧感觉麻木,各趾不能伸屈活动,右足背动脉搏动可。辅助检查:外院股骨正侧位未见明显异常(未见金属异物存留)。 入院诊断:1、右大腿刀刺伤;2、右坐骨神经损伤。 主要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急诊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无明显手术禁忌症于2018-12-19日急诊送手术室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伤口清创缝合+肌腱探查修复术。术后右下肢仍右足下垂,小腿外侧及足内侧感觉麻木,各趾不能伸屈活动,MR检查示:右侧股后侧大收肌间隙血肿,与右侧坐骨神经走行区关系密切,其信号不均,肌电图示:右坐骨神经损伤,于2018-12-26日送手术室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伤口坐骨神经探查修复术。术中详细情况见手术记录单,术程顺利,麻醉清醒安返病房。术后诊断:1、右大腿刀刺伤;2、右坐骨神经损伤。术后予以抗感染,输液,切口换药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右下支具外固定好,伤口周边无红肿及异常分泌物,右足下垂,小腿外侧及足内侧感觉仍麻木,各趾不能伸屈活动,右足背动脉搏动可。已拆线。今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同意后予以办理。 出院诊断:1、右大腿刀刺伤;?2、右坐骨神经损伤。 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4周,留陪人壹人,继续门诊口服甲钴胺胶囊营养神经,视门诊复查情况停药;2、定期门诊复查(1、3、6、12、、、月),支具外固定致术后6周,复诊后决定予以拆除,逐渐行功能锻炼。 辅助检查: 2019年03月08日海口市人民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下肢周围神经运动传导功能检测MCV/ML检测示:右侧胫神经、腓神经ML波幅较左侧显著下降而低至下确定;下肢胫神经H反射检测示:右侧未引出明确的H波形。 2019年06月26日海口市人民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下肢周围神经运动传导功能检测MCV/ML检测示:右侧胫神经、腓神经ML波幅较左侧显著下降而低至下确定;下肢胫神经H反射检测示:右侧未引出明确的H波形。提示:右腓神经、胫神经、坐骨神经受损(不完全性)。 (二)法医学检验 1、技术方法/标准及所用仪器设备 依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被鉴定人宋某某进行检验鉴定。所使用仪器/设备:比例尺、数码照相机。 2、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 神志清,呈轻“跨阈步态”步行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头颅外观无异常;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胸、腹(-);右大腿下段外侧检见3.7cm×0.2cm横形损伤瘢痕,右大腿下段外后侧检见13.0cm×0.2cm纵形手术瘢痕;损伤以远肌肉萎缩,右膝关节上5cm处周长31cm(左侧34cm),右小腿膝关节下15cm处周长25cm(左侧31cm),肌力4级,肌张力正常,右小腿外侧及足内侧感觉障碍,右踝关节主动背屈受限;右上肢、左上、下肢肌力、肌张正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症未引出。其他部位检查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1、根据被鉴定人宋某某的受伤史记述,伤后住院病历材料记,结合法医临床学检验所见,可证其“右大腿刀刺伤,右坐骨神经损伤(不完全性)”伤情属实,医院诊断有据,可用作鉴定依据。 2、被鉴定人宋某某因右大腿刀刺伤,右坐骨神经损伤(不完全性),经住院给予清创+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等对症支持治疗,已临床治疗稳定出院。目前检见损伤以远肌肉萎缩,肌力4级,右小腿外侧及足内侧感觉障碍,右踝关节主动背屈受限。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6)条“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之规定,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宋某某因右大腿刀刺伤,右坐骨神经损伤(不完全性),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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