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刘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云南人,系中国云南建工赤道几内亚建筑公司员工,被公司派遣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中资项目部做厨师。在项目部,有些员工在当地购买象牙制品,但回国时没有带回国,就留在了当地。刘某某收集了这些被丢弃以及接受他人赠与的象牙制品。 2017年2月份公司批准刘某某回国探亲,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他把16件象牙制品用餐巾纸、保鲜膜、锡纸包裹后放在行李箱自制夹层内,于2017年2月4日乘坐ET604次航班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过海关的时候,被海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价值证明》,认定刘某某走私入境的疑似象牙制品均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净重8.82千克,价值人民币367502.94元。刘某某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勤勉尽责,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案件情况后,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提交了《关于刘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律师意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采纳辩护律师的建议,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由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提起公诉,6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并详细分析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代理意见】

辩护人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刘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所涉嫌的罪名和法律适用条款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并没有非法销售牟利的目的,携带象牙制品回国只是为了自留和送给亲友作收藏;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低,符合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所以,辩护人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1、刘某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自觉遵守。被告人刘某某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事实、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在海关人员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就承认了涉嫌走私象牙的行为,将走私象牙的过程详细交待,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和盘托出,毫无隐瞒。而且被告人在海关人员以后几次讯问中的供述大致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基本一致。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也得到了办案单位的肯定,海关民警在《工作记录》(卷1-P67)和《到案经过》(卷1-P68)中都写道:被告人刘某某对涉嫌走私象牙的行为供认不讳,所以辩护人恳请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并没有非法销售牟利目的,携带象牙制品回国只是为了自留和送给亲友作收藏,同时也携带了少量的巧克力和酒,这明显不同于通过大量走私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 被告人并没有非法销售牟利目的,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一直稳定地供述携带象牙制品回国是因为自己已经一年多没回国,又恰逢过年时间,于是就携带象牙制品回国以自留收藏和送给亲友作礼物(详见卷一第100页),被告人同时也携带了少量的巧克力和酒(详见卷一第100页),这明显不同于通过大量走私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 另外,从刘某某所携带的象牙来源看,这些象牙都是其同事在回国之前丢弃或主动赠送给刘某某的,刘某某将这些零散的象牙积攒了三到四年的时间才在过年时带回国内想赠送亲友,可见嫌疑人并不是出于走私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主动地、大范围地搜集象牙制品携带回国(详见卷一第77页)。 3、被告人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坦言自己不知道这属于走私行为(详见卷一第88页),只是因贪图国外的价格便宜,一时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知错就改,善莫大焉;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司法机关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低,适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吴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记录(详见卷一第72页),也没有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其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尽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确实错误,但其与那些多次作案的惯犯相比,主观恶性小得多,社会危害程度也低得多,请审判机关考虑这些因素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被告人刘某某所在的社区和工作单位所反映的情况,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平时的表现以及人品、人格特点。这些都表明,被告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程度低。 二、从刑罚的目的性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足以起到对被告人的惩罚教育作用,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且符合刑法轻刑化的国际潮流,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改造、教育。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当用刑法之利器惩罚之,以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看,看守所的羁押生活已充分达到惩罚被告人的初步目的,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同时,羁押生活也是对被告人刘某某很好的教育。法律已对被告人起到了充分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当然,惩罚的最终目的还是教育。惩罚要有一定的度;适度的惩罚,能教育挽救被告人改过自新;过度的惩罚极有可能使得被告人彻底灰心失望,从此破罐子破摔,正所谓“过犹不及”。被告人刘某某本性忠厚老实,一直遵纪守法。若将其投入监狱,度过数年的牢狱生活,他难免会在监狱这个大染缸中被染得面目全非,那么,刑法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就会适得其反。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没有异议,但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且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司法机关全面考虑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情节、后果,对被告人刘某某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发还被告人刘某某。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京04刑初12号。

【案例评析】

一、本案充分发挥了律师工作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对新知识的学习和把握,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与完善,这既体现了律师作用的价值,又体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二、本案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意义,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对于提高公众守法观念和预防犯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结语和建议】

本案辩护律师的钻研精神赢得了司法机关的尊重和认可,司法机关就量刑、程序适用等问题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北京市多位人大代表也参与旁听了本案庭审,并在庭后座谈,探讨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最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件结束后,北京法院网、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该案件推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刑事立法、司法创新的成功探索,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通过实例审判,增加了社会公众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和规范作用,建议法律职业工作人员提升对业务的钻研程度、对前沿规定要精准掌握。同时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崭新的课题,是一个跟其他不同程序交叉在一起的新制度,试点过程会出现许多新问题,如控辩协商法治化、法院审查实质化、律师参与正当化等,需要我们继续关注、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此外,社会各界应该更加重视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减少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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