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2日,农民工谢某某因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伤残补偿与用人单位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协商不成,向新兴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新兴县法律援助处受理了谢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李月平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受援人谢某某。据受援人陈述,1990年6月,受援人入职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2018年5月2日,其在抛光不锈钢制品过程中,被机器卷伤,造成其右尺桡骨中段骨折的伤害。2018年6月19日,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人社工字〔2018〕042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0年1月10日,广东省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云劳鉴初字2019年539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谢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1月5日”。2020年9月2日,广东省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作出云劳鉴初字2020年31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确认受援人“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26日治疗取右尺桡骨骨折内固定装置,属于工伤复发”。在此期间内,受援人于2020年7月23日从新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36007.20元。 2020年9月,受援人向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但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扣除受援人社保费用后的每月平均实际发放工资2787.41元为基数计算。受援人认为这样计算不合理,应按新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其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资额3273.38元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承办律师经与受援人细致沟通后,明确了劳动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款的工资额度方面的分歧。 为此,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前往银行打印受伤前后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给他的所有工资补贴的流水账进行核对。承办律师核对工资流水后发现,受援人自2018年5月工伤至2020年9月离职,其个人帐户除了扣除社保费6372.30元外,共收到公司发放的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补助款19419.21元。承办律师经查阅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受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购买的社保费资料,分析受援人就本次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请求的事项有:1.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住院伙食补助费;4.住院护理费;5.营养费、交通费。而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计算上述补偿项目的基数。 考虑到受援人工伤到康复时间较长,在其领取2年4个月的工伤基本生活补助期间,生活日益困难,为减少漫长的诉讼之苦,减轻受援人的经济负担,承办律师询问受援人是否愿意尝试调解方式处理该次工伤补偿纠纷。在获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于2020年10月28至11月3日就该问题多次与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就工伤补偿款问题进行沟通磋商。公司法律顾问表示同意按照我方的请求就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新兴县社保局发放补贴基数3273.38元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按应发工资基数3166元计算。 2020年11月4日,公司法律顾问发来《工伤补偿协议书》初稿征求我方意见,承办律师发现该初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基数太低,不过,经咨询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反馈现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调低了,该标准是合理的。 于是,承办律师遂邀约受援人商讨对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但受援人认为不合理。为此,承办律师又提出三个调解方案:1.以工伤社保发放补贴数为基数计算补偿款;2.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款;3.以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款。但受援人均不认可以上三个计算补偿款的方案。承办律师最后又提出一个调解方案,可以不计算各个赔偿项目,直接给出一个受援人自己认可的补偿标准,受援人谢某某表示认可,并表示补偿26000元比较合理。 在得到受援人明确的补偿数额和补偿意向后,承办律师又带着上述方案再次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磋商。最终,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了该补偿方案,只是提出在2020年11月16日前才能支付赔偿款。对于公司提出的付款时间,受援人也表示谅解。 2020年11月4日,受援人谢某某与承办律师一起前往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方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该案就此成功调解结案。 2020年11月13日,受援人收到了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足额的补偿金额26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无论是新兴县法律援助处还是承办律师均以受援人为中心,以较短的时间、综合受援人及用人单位能接受的方式开展了较为有效的调解方案,最终以双方都接受的方案达成调解补偿协议,避免了受援人走法律程序之苦,为受援人早日获得工伤补偿赢得了时间。受援人也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和承办律师的办案质量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