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对吴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女士于1961年1月出生,与吴先生都是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某农场工人,后经人介绍两人认识相恋,并于1988年2月3日在海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9年10月7日生育女儿吴某某。 1991年因农场经济日渐式微,吴先生回到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寻求发展,一年后一家三口搬回到揭西县棉湖镇共同生活。后吴女士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携女儿回娘家广西合浦县公馆镇打工赚钱。1994年年底,双方商议为了给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吴女士和女儿继续留在广西娘家经营服装生意,吴先生待办好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的房子出租等事情后,与女方汇合再计划后续生活。但之后吴先生以各种理由留在揭西县棉湖镇。1995年吴女士回到揭西县棉湖镇,因无法忍受吴先生的行为,又回广西娘家与女儿吴某某居住。此后,女儿吴某某都是吴女士一人照料抚养,为女儿的生活、教育问题,吴女士四处打工奔波,含辛茹苦,为家庭以及子女抚养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2017年4月19日,吴女士向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的房屋。揭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吴女士请求分割的房屋属于原告吴女士、被告吴先生和被告母亲方女士的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请求暂不予处理。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粤52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吴先生离婚;二、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吴女士不服该判决,于2017年11月7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粤52民终1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吴先生与吴女士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某某法官请求对双方离婚后财产方面的问题进行调解。经黄某某法官主持调解,吴先生与吴女士双方于2018年3月26日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吴先生总共补偿吴女士人民币100000元,在签订协议书之日给付63000元,其余37000元分四年内付清,即:于2019年3月26日前付还10000元;于2020年3月26日前付还10000元;于2021年3月26日前付还10000元;于2022年3月26日前付还7000元。 吴先生按照协议时间已于2018年3月26日和2019年3月26日分别向吴女士支付63000元和10000元,现2020年3月26日前付还10000元的支付期限已到,吴先生却迟迟不肯按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10000元的义务。吴女士多次电话催讨,但吴先生不肯支付10000元。吴女士身在广西,追讨无果后心急如焚,该款虽然数量不大,但却是她离婚前辛辛苦苦抚养孩子长大成人、为这家庭付出巨大牺牲的见证。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女士于2020年4月2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因该案件管辖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了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将案件转由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受理。揭西县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寄来的吴女士的案件材料。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在收到材料之后立即电话联系吴女士,认真听取其陈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考虑到受援人吴女士住在广西,要过来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为了给受援人提供便利,工作人员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报表》电子版通过邮箱发给吴女士,并通过电话指导吴女士填写表格,让吴女士以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的案件材料通过EMS直接邮寄到揭西县法律援助处。2020年5月18日,揭西县法律援助处收到吴女士邮寄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吴女士没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人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且其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为4800元,即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0元,低于揭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059元),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当日批准了吴女士的申请,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坤鸿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先对受援人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认真研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主动联系吴女士,认真听取其陈述,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理清该案件的主次矛盾,确定受援人的主要诉求。承办律师了解到,受援人除提出吴先生应当付还2020年3月26日前到期的10000元之外,还提出两期未到期的10000元以及7000元能否一并主张付还,并迫切想尽快解决此事。承办律师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汇报了情况,律师事务所听后予以高度重视,针对受援人的诉求进行认真研究,经集体研究后一致认为:该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分割补偿进行了约定。虽然吴先生只有2020年3月26日前付还10000元的约定已经到期,但该期不履约行为,已经明显表明其后续付款约定已经无法履行,构成了预期违约,依法可以一并主张后续付款。同时,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为最大维护受援人权益,争取双方和解是解决问题的最有利方案。在确定好涉诉方案以及解决思路之后,承办律师首先向受援人阐明了解决方案与思路,获得了受援人的同意及肯定。 2020年6月18日上午,承办律师与吴先生电话联系,首先表明律师身份,告知其接受揭西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代理受援人吴女士案件。其次,承办律师向吴先生询问《民事调解协议书》是不是与吴女士双方自愿签署,在获得肯定的回答之后,承办律师明确告知吴先生应当履行协议确定的于2020年3月26日前支付10000元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吴女士起诉到法院后,吴先生不仅要还到期的10000元,其他两期未到期的10000元以及7000元都要一并还,同时还需负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的,还需面临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法律风险。在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之后,男方口气比较缓和了,为了给其回旋的余地,承办律师询问其不付清该期10000元的原因。吴先生表示家人生病需要花费。承办律师了解情况之后,向其解释涉案金额才10000元,建议其快还款,毕竟夫妻一场,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小金额问题。吴先生听后,表示再给他一两天时间还款,并承诺一定还钱。电话联系之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受援人吴女士说明了情况,并让她耐心等待回复。 2020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受援人吴女士向承办律师发微信表示,其已经收到吴先生汇来的1万元还款。至此,承办律师通过采取非诉讼和解的方式,帮助吴女士足不出户就把问题解决了,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因男方没有按时履行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导致女方拟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受援人作为一名家庭主妇,又身在广西外地,路途遥远,不便直接到广东申请法律援助。广东省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及时提供便民服务,指导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并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承办律师通过充分阅卷、多次与受援人沟通交流后,为受援人制定了合适的解决方案与解决思路,采取非诉讼和解的方式,顺利地解决了受援人的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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